香港700多萬人裏, 每天都有嬰兒出生,對這些最弱勢的人來說,誰最能保障他們?常識告訴我們,最理想的狀況是親生父母能夠無條件地愛護、不離不棄地養育,成為他們一生的模範。很多婚姻法都秉承這常識。結婚不必然有後代,但後代最理想是在親生父母懷中成長。
婚姻關係受到法律和文化約束;宣誓時雙方許下矢志不渝的承諾;離婚「唔係咁好」;又或是法律界定了父母責任等,細看,相當多與婚姻有關的法律都有保障最弱勢人類的義務;坦白承認,婚姻相關法例其實並非維護成人自由戀愛的權利。
男女婚姻也會失敗。離婚促使兒童失去父親或母親的撫養。因此,衍生相應的制度,包括分居冷靜期、離婚判令、撫養權判令、贍養費、父母共同責任模式……一切都在嘗試挽回關係、補足在制度失敗的情況下,盡量令兒童福祉不受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