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是一種行使自由,除了在教會中祈禱、讀經、默想及崇拜,也包括一個人能根據信仰原則生活,並能服從神的指引做事。因此學校、醫院、孤兒院可以由不同信仰人士開辦,他們亦可以按照神給他們的異象,用自己的方式開書店、診所、咖啡室等。廣義來說,因為宗教自由牽涉人生活的不同層面,所以不同人因著不同宗教而出現衝突在所難免。[1] 如此這就產生兩個問題:我們的自由該去到哪裡?我們的寬容有沒有底線?
宗教從「獨大」走向「寬容」
基督宗教本來是一個非常沒有自由、唯羅馬天主教獨尊的狀態。直到宗教改革時期,歐洲經歷了三十年戰爭,並簽訂「西發里亞和約」(Peace of Westphalia)後,讓各國可以自行訂定官方的信仰派別。人民亦可以不跟隨信奉國家的官方信仰派別,自由信奉其他派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