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於2015年7月13日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草案》),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設立、使用及保護訂立相關法律條文。《草案》第三條指出,指定人士 (代決人) 可代表某些醫護接受者 (即幼年人或不能自決者)決定其紀錄互通的相關事宜。
《草案》第三條指出,幼年人 (未滿16歲人士) 及不能自決者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無能力處理本身事務等的年滿16歲人士) 的代決人包括其家長 (只限幼年人),《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或《精神健康條例》所指定的監護人,法院委任處理其事務的人士,或 (如未有前述人士) 其「家人」 (與醫護接受者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的人) 或與他同住的人士。原先《草案》的代決人沒有包括同住者,但部份議員提出加入同住者作為代決人,(註腳1) 而政府亦接納了議員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