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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宗美國歧視法訴訟分析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04/2018

美國有兩宗歧視法訴訟的新判案,均是判被控歧視的人勝訴,當中的理據值得我們深思,本文扼要報道一下:

 

Myrick v. Warren[1]

 

Gayle Myrick是北卡羅來納州的地方法官。主持有法律約束力的結婚儀式是當地法官的其中一項職能。2014年4月當地法院宣判一夫一妻制違憲,遂在同年10月通過廢除婚制的性別組合限制。

 

由此,為虔誠基督徒的Gayle Myrick即時面臨信仰和工作職務要求的困難。幸福地,Myrick和她的上司很快就想出解決方法:在有需要時將Myrick的上班時間表稍作調動,從而令Myrick不用主持同志婚禮。主持婚禮只是地方法官職能的一小部分,而且她們平日就會因各種簡單原因申請調動當值時間,如足球比賽、上夜校等。Myrick本以為這只是小事一宗。

 

然而,當地州政府卻拒絕因信仰原因為Myrick調動時間表。Myrick重新進入困境之中:要麼說謊,以其他理由迴避主持同志婚禮;要麼違反信仰良心主持同志婚禮;要麼辭職。Myrick最後決定訴諸法律。而法庭宣判前,已有六名北卡羅來納州法官因信仰而辭職。[2]

 

今年1月23日,法庭判Myrick勝訴,兩方達成協議Myrick獲賠償30萬美元。判詞指「信仰和性傾向對很多人的個人身份而言都極為重要」,當局不應「歧視Myrick對婚姻真誠的信仰」,「通容Myrick的良心自由根本對同性戀者得到結婚證明的能力沒有任何影響。」當局亦已承認先前的處理對Myrick並不公平。

 

Tastries Bakery[3]

 

加州Tastries Bakery的東主Cathy Miller先前拒絕為一對女同性戀者製造結婚蛋糕,因為她的基督教信仰不認同同性婚姻,其後被控歧視。今年2月6日加州法院頒下判詞,裁定控罪不成立。

 

主審法官認為根據憲法保障的良心和言論自由,Miller有權去不製造同志結婚蛋糕。他認為當中的關鍵在於本案中,那結婚蛋糕是未焗好的。假如Miller被要求的,是出售店內一個已經存在的蛋糕,而她拒絕的話,則她毫無疑問是歧視。但Miller的處境是,要用自己的技能和才華製造一樣她不認同的東西,這是干犯了她的言論自由。因為言論自由包括沉默的自由。

 

法官更表示「結婚蛋糕不單是言論自由的分析物,更是藝術性表達,在傳統上作為慶祝婚禮的重要物品」,因此Miller這方面的自由應獲保護。

 

分析

 

以上兩宗案將言論/良心自由的討論推進了一步。支持歧視法的一方往往將不焗蛋糕、希望迴避主持婚禮等情況指責為「華人與狗不准內進」式的種族隔離心態。但上述兩宗案例指出,當中涉及更深的問題。

 

首先,兩宗案的案主都不是全面拒絕同性戀者,而只是她們的一個要求,而且都牽涉了自己的人格(person)。試比較以下不同程度的拒絕,一間蛋糕店:

 

  1. 拒絕同性戀者進入蛋糕店
  2. 拒絕同性戀者購買蛋糕
  3. 拒絕賣最好的蛋糕給同性戀者
  4. 拒絕為同性戀者製造蛋糕
  5. 拒絕為同性戀者製造結婚蛋糕
  6. 拒絕在同性婚姻結婚蛋糕上,署名寫上「支持同性婚姻」

 

我們在平日常說「我尊重你的人格(person),但不必然同意你的意見/行為」,支持歧視法立法的人常說這是合理化歧視行為。但上述A-F的例子讓我們清楚看到兩者的差別。

 

A – B是完全否定同性戀者的人格,這種就是種族隔離一類的行為;C是不尊重,認為同性戀者的人格不及其他人;D開始有灰色地帶的情況,假如店主無任何原因地只為異性戀者焗蛋糕,情況就和C一樣,但蛋糕師傅當時若是任何人一律不焗,又或藝術家脾氣,只替喜歡的人焗呢?情況又可能不一樣。

 

E就是Tastries Bakery的情況;F則是更進一步。

 

在A-F中,拒絕者的「自我」牽涉得越來越深。在D的例子中,為何我們認為一個藝術家因為自己的藝術原則而不焗蛋糕給同性戀者是相對可獲同情?那是因為我們的文化相信藝術家的自我與其作品是分不開的。強逼他違反自我,就和歧視同性戀者一樣,是否定和侵犯了他的人格。

 

由此可見,所謂自由就是人格的自由和尊嚴,其底蘊就和同性戀者不被歧視的權利一樣。同性戀者同樣沒有干犯他人人格的權利。

 

第二,在人格牽涉的深淺以外,法庭考慮了那人行使良心自由的實際影響。不論在MyrickTastries Bakery中,他人受的影響都是極小的:當局只有簡單更調時間表,一對新人也只需要走到另一間餅店就可以了。

 

有別於60年代的有色人種難以得到各種服務,現代的同性戀者可以輕易找到其他服務提供者。試思考以下情況:

 

在2014的雨傘運動時,有很多人想找工廠製作黃色雨傘,但有很多廠主都拒絕了。

 

廠主有沒有拒絕製傘的良心自由呢?當然有。因為當我們否定他們的良心自由時,我們也否定了泛民主派廠主有拒絕印製「支持清場」T-恤的自由。除非情況極端到整個行業都被某一類意見的人壟斷,這時政府才有必要介入。

 

結語

 

在美國有關良心/言論自由的判案還陸續有來。當中最重要的,要數現正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Masterpiece Cake Shop一案。一般預算到今年7月會有最終裁決,屆時我們會再作分析及報道。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9-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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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獵巫年代更要維護言論自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7/2023
明光社

香港的言論自由面對愈來愈大的威脅,而要衡量一個地方是否有基本的言論自由,最簡單的方法是要看看市民能否在毋須恐懼和擔憂的情況下,和平地表達個人感受和意見,「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特別是與政府或當時社會氣氛和主流意見不同的看法。很不幸,香港已進入了捕風捉影的獵巫年代,只要一首歌曲、一支蠟燭、一組數字、一件衣服、一句口號,隨時都有機會惹來官司訴訟。在公開場合、社交平台、甚至私人聚會提起某個日子、某些人名,就算從來沒有法例和案例指出有甚麼問題,卻只因為某個官員疾言厲色提示大家小心不要觸及國安法,市民大眾便要立即「斬腳趾避沙蟲」!情況和中國封建年代殘酷的文字獄,以及中世紀歐洲大張旗鼓處決所謂女巫如出一轍。

文字獄和獵巫行動最可怕的地方,在於有一大批為了逢迎上意、打擊異己、找機會上位的庸官酷吏,飽讀詩書深明法典的斯文敗類,為求自保先下手為強的既得利益者,以及喜歡吃人血饅頭、容易受人煽動的無知百姓,在喜歡捕風捉影、抗拒異見聲音、缺乏幽默感、容不下批評諷刺的社會氣氛之下愈來愈神經過敏,起初只是殺雞警猴,或者公報私仇,久而久之習慣了以殺人來向在上位的表示忠誠,最後便大開殺戒。

而更可怕的是這一切都是以崇高的理念,高呼忠君愛國、甚至以神之名而將一些殘害他人、濫殺無辜的事合理化,目標就是要將一切批評和反對聲音消滅於萌芽階段,要所有臣民人人自危,絕對不敢對當權者稍有異心,連稍為不合作的軟對抗也不敢,乖乖的成為奴才,並且互相監控和舉報,成為幫凶。

近來,香港的公共圖書館不斷主動將一些知名的異見人士的著作或涉及敏感話題的書籍下架,就是惡劣的揣摩上意,矯枉過正的行為,許多書籍及其作者根本從未觸犯任何法例,不少書籍在過去幾十年一直可以公開發售,以及放在公共圖書館的架上,現在卻在無任何理據的情況下「被消失」,是將香港倒退至一些民智未開的極權專制國家的水平。政府有責任向市民清楚交代,圖書館職員憑甚麼理據剝奪市民大眾閱讀這些書籍的權利?有關書籍違反了甚麼法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版權條例》?還是莫須有的罪名?究竟他們是高高在上要決定市民可以看甚麼書的「人民准許閱讀名單審查委員會」?還是為人民服務的公僕?究竟市民可以看甚麼書是由政府還是人民自己決定?   

一直以來香港崇尚法治精神,在普通法的精神下,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市民大眾都可以放心去講去做,只要不涉及誹謗,批評官員權貴的言行和施政是毋須擔驚受怕的。但過去幾年已出現嚴重的人治傾向,例如官員可以毋須透過法官的裁決,直接DQ一些候選人;一些口號、歌曲、新聞報道,可以透過主控的想像和所謂專家證人,將本來有很多可能性的明喻暗喻、弦外之音的解讀方式歸納為只有一個,疑點利益歸於控方,然後一槌定音,日後所有人都只能以這方式去解讀,以法律之名扼殺了所有其他的可能性。

此外,圖書館的職員可以任意將一些被認為敏感的書籍下架;表演場地可以毋須解釋便取消一些異見人士的訂場申請;執法人員隨意拆除一些店舖的裝飾、截查及扣留打算採訪的記者;更嚴重的是一些酒樓會所戲院亦在有形無形壓力之下,以「有殺錯、無放過」的心態,對待所有可能有爭議的團體、個人、歌曲和電影等等,都反映著社會的變化。最令人心痛的是一些本來不合理的情況,當大家習慣了之後,漸漸卻變成了「正常」的情況,甚至愈來愈多人願意為這些情況塗脂抹粉,大家可能忘記了,當獵巫之風合理化的時候,所有不聽話、不受歡迎的人也有可能被扣上女巫的大帽子,當主要矛盾被清除之後,次要矛盾就會變成主要矛盾。

而更大的影響是當一些機構、堂會或個人因為懼怕觸及看不到的紅線而事事自我設限,自我審查,不但自己不敢表達意見,當看到其他人表達意見時也會感到恐慌,擔心自己會被牽連在內,於是明示暗示大家收聲,甚至將溫和地表達不同意見的人也視為激進份子、害群之馬,千方百計要對方識時務、曲意逢迎當權者。其實,要群眾成為不敢表達不同意見的順民,根本毋須統治者立法禁止,只要大家習慣了戰戰兢兢地揣摩及迎合在上位者的心意,自然就會出現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現象。

下架之害,猶如焚書;寒蟬效應,等同自閹。但要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維護市民大眾的基本權利,伸張正義,不能寄望遇到青天大老爺,更不要妄想聖君的出現,而是要每個人都願意站出來捍衛本身的基本權利,市民可以看甚麼書、說甚麼話、悼念甚麼人,應該自己當家作主,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時候,不要自己嚇自己,亦不要恐嚇敢於和平理性非暴力地表達意見的人。作為基督徒,我們的卑微願望,只是希望所有教牧和領袖能夠成為榜樣,「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同運議程LGBT+ Agenda (2023年3月)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7/03/2023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全球

明光社

蘇格蘭,男跨女人士Isla Bryson在尋求轉變性別前,他的名字為Adam Graham,2023年1月,他因強姦兩名女子被判罪成,並遭還押在Cornton Vale女子監獄等待宣判,此舉引發大眾強烈抗議,其後在司法部介入下,Bryson被遷往男子監獄。Bryson的個案引發蘇格蘭政府重新審視男跨女罪犯遷往女子監獄的個案。另一名曾有暴力記錄的男跨女人士Tiffany Scott,在轉變性別前名為Andrew Burns,他因騷擾一名13歲女童而入獄,他在獄中成為男跨女人士,不過,其外形沒有任何改變,且保留了男子生殖器官,他本來將被轉移到他所選擇與他性別相符的監獄裡,但他的申請已遭到擱置,蘇格蘭政府在1月29日宣佈,在進行緊急審查的同時,所有曾對女性作出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的男跨女人士將不能還押於女子監獄。

蘇格蘭政府在2022年12月通過「性別認同改革法案」,允許申請人不用通過性別認同障礙的醫學診斷,只須以新的性別生活三至六個月,便可以申請轉變性別,法案更將申請年齡從18歲降低至16歲,讓申請人可以更快及更方便申請改變在官方文件上的性別。不過,英國政府擔心這可能會引發性別旅遊,即是英國人到蘇格蘭拿取新的性別身份,但當他回到英國的其他地方,其法定性別會因兩地法制不同而有所不同。英政府也擔心在蘇格蘭更改了性別人士,回到英國其他地方,會要求不同的權益,例如男跨女人士要求進入只有女性才能進入的空間,並擔心男性罪犯利用這個更改性別的系統,令女性無法在單一性別空間裡受到保護。2023年1月,英國政府經過辯論之後,決定引用1998年《蘇格蘭法案》第35條,阻止蘇格蘭議會的「性別認同改革法案」進入御准階段,即是成為生效法例的最後階段。[1]

2023年2月16日,西班牙國會議員最終通過了一項「跨性別法案」,允許市民從16歲起,只需通過簡單的行政聲明,便能改變其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在此以前,申請人是必須經由幾位醫生診斷患有性別焦躁症及進行最少兩年的荷爾蒙治療才可以申請更改性別;法案放寬了有關安排。這法案甚至擴大了更改性別的範圍,容許14至15歲的兒童作出有關申請,前提是他們在其法定監護人的陪同下進行相關手續,至於12至13歲的兒童如想轉換性別,則須獲法院的允許。[2]

2023年2月1日,芬蘭議會通過了一項新法,讓18歲及以上的人士,毋須經過醫療和精神病學的審批程序,只須通過自我聲明,便能合法地改變性別。新法還廢除了一項規定,該項規定要求想要改變性別的人士,在申請政府承認其性別身份之時,必須先提供醫療方面證明以顯示他們是不育或已絕育的,隨著新法確立,該項規定亦已廢除。芬蘭總統已於3月3日簽署該項新法。[3]

此外,在2023年2月有報道指,芬蘭兒科學會在給該國社會和健康委員會的聲明中表示,毋須經過醫療或精神病學的審批、只須經過自我聲明便可更改性別的措施,不應擴展至未成年人。坦佩雷大學(Tampere University)的首席精神科醫生Riittakerttu Kaltiala,接受了該國頂級報紙採訪時,談到她不願向自認為跨性別的未成年者,推薦手術和化學方面的變性服務。芬蘭最大的兒科性別診所也是在坦佩雷大學裡。Kaltiala醫生解釋:「雖然『接受孩子本來的樣子很重要』,但也有必要認識到,孩子在生命中某個時刻,強烈地認為自己是另一個性別是很常見的事,有五分之四的孩子,他們在青春期時便會認定自己為跨性別者」,因此監控其情況是明智的做法,讓孩子得以安心,同時亦要治療家人的焦慮和可能引發的相關問題。

芬蘭正在考慮讓成年人透過自我聲明來轉變性別的性別自我認同法,跨性別倡導組織Seta甚至在推動令該法律適用於未成年人。Seta亦經常以「肯定或自殺」(affirm or suicide)這個錯誤論述來到處游說,聲稱兒童性別焦躁症要及早醫治。

在瑞典的一項大型研究指出,在接受了變性治療的成年人中,其自殺死亡率顯著增加了。芬蘭的一項研究則發現,許多接受了荷爾蒙治療的未成年人,他們的心理健康狀況轉差。Kaltiala醫生曾對數百名經歷過性別混淆的兒童和青少年進行評估,認為不應該降低性別自我認同法的年齡限制,

對於聲稱因著自殺風險增加,所以有迫切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賀爾蒙治療以及在法律上承認其新性別,她認為這種說法是「帶有目的的虛假資訊」,並且「不負責任」。 她解釋:「有『性別認同』問題的年輕人萌生自殺念頭和自毀行為是與精神疾病有關,而不僅僅是因著『未確認』性別。」Kaltiala醫生認為那些自稱受益於化學和手術變性服務的成年人,想要幫助兒童和青少年,他們卻缺乏理解:「孩子不是小大人。」

Kaltiala醫生指出年輕人嘗試探索「不同的身份」和「容易接受建議」是很常見的事。她認為在青春期,身份的建構才剛剛開始,最終的結果如何還不得而知。在青少年時期改變合法的性別標記不是簡單的手續,在心理方面和社會方面,這都是一種強而有力的干預,它會傳遞給年輕人一個訊息——這是「正確的道路」,這將引導青少年的發展。

Kaltiala醫生表示在她工作初期,兒童和青少年中存在「性別認同」問題的案例很少。然而,自2015年起,患者數量增加了10倍,患者群體的特徵也發生了變化。以前,大多數患者都是年輕男孩,但現在接觸的患者,大多是十幾歲的女孩。在整體病患中亦有四分之三有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4]

明光社

位於美國科羅拉多州的蛋糕店店主及糕點師Jack Phillips曾拒絕為一對同性戀伴侶製作結婚蛋糕而被指觸犯了歧視法,但美國最高法院在2018年裁定他勝訴。不過在另一宗訴訟中,他因拒絕為男跨女人士Autumn Scardina製作慶祝性別轉變的蛋糕而被指觸犯歧視法,科羅拉多上訴法院於2023年1月26日裁定Phillips敗訴,理由是Scardina所要求製作的是一個帶有藍色糖霜的粉紅色的蛋糕,它本身並沒有表達任何訊息或具有象徵意義。代表Phillips的、來自捍衛自由聯盟的律師表示,不應該在違背某人的核心信念下去強迫他表達一些訊息。Phillips計劃提出上訴。[5]

印度南部喀拉拉邦(Kerala),一名女跨男跨性別人士Zahad,她在2023年2月8日產下一名嬰兒,這讓她和其男跨女伴侶Paval成為印度第一對跨性別伴侶,擁有跟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孩子。一年半前,當他們決定想要孩子時,兩人各自處於性別轉變過程的不同階段,他們當時遵循醫生的建議,暫停了荷爾蒙治療。他們拒絕披露嬰兒的名字及性別。[6]

2023年1月24日,教宗方濟各接受美聯社獨家專訪,提到「同性戀不是違法行為(crime),但卻是罪(sin)」,前者是從社會的法律層面來看,後者卻是從信仰層面來看,他認為有需要區分兩者,他又舉例說明「缺乏對彼此的仁慈也是一種罪」。他沒有改變天主教的教義,仍然認同同性戀行為在「本質上是失序的(intrinsically disordered)」,但他強調必須尊重同性戀者。他批評將同性戀刑事化是「不公正的」,他稱神愛所有孩子,同性戀者必須受到歡迎和尊重,不應被邊緣化或歧視。對於有些天主教主教支持同性戀刑事化的法例,教宗將這種態度歸因於文化背景,他表示一些主教需要經歷一個變革過程,以至承認每一個人的尊嚴。教宗呼籲他們歡迎LGBTQ(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酷兒)人士進入教會。1月31日,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首都金沙薩,有爭取同志權益的組織拉起橫額歡迎教宗到訪。[7]

台灣內政部於2023年1月19日同意開放跨國/地區同性婚姻,並發函台北市政府督導戶政事務所辦理。在新的措施下,其他地方的人如想與台灣的同性伴侶結婚,即使其國家或地區沒有允許同性婚姻,都可以在台灣登記結婚,包括港澳地區居民,但中國大陸因涉及登記程序、面談機制等,所以不在這次函釋中。[8]

台灣教育部為保障同性配偶及同性家庭權益,在2022年12月,修改了「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彙報系統」的欄位名稱:一、將原欄位名稱為「學生父親身份證字號」,修改為「學生關係人身份證字號1」,並在旁解釋「此項欄位學生關係人包含父親、母親、法定監護人」;二、將原欄位名稱為「學生母親身份證字號」,修改為「學生關係人身份證字號2」,並在旁解釋「此項欄位學生關係人包含父親、母親、法定監護人。」教育部就有關事宜致函相關學校,並請學校配合辦理,部份學校如成功高中等,便在網上的校園公告中刊出這則消息。[9]

本地

代號Q的匿名人士及謝浩霖(Henry),二人為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她們所持的英國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已將其登記性別改為男性,但因二人未完成由女轉為男的全套性別重置手術,遭入境處拒絕將其身份證上性別標記改為男性。二人認為相關政策侵犯人權並提出司法覆核,她們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定敗訴,她們在2022年3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案件於2023年1月4日在終審法院審理。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表示,如果處方拒絕承認上訴人新的性別身份,會令跨性別人士失去尊嚴,感到受辱、沮喪及困擾。由於這些跨性別人士身份證所列的性別,或與其打扮有落差,他們每當出示身份證時,均有可能需要解釋,在人前公開其私生活。代表政府的律師則表示,對於如何確立跨性別人士身份,各界沒有統一標準,相關療程也是因人而異,處方難有公平一致的標準去斷定身份。港府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門檻,則可解決實際層面的困擾。

五名終院法官於2023年2月6日頒佈書面判詞,裁定涉案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一致裁定Q及Henry上訴得直,撤銷入境處不准許將她們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改為男性的決定。判詞指出政策不容許跨性別人士在未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前,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會導致更多混淆或尷尬情況,也令性別標記喪失識別功能。五位法官重申,不否認社會上對於如何適當地對待跨性別人士,的確遇到不少實在及困難的議題,但解決這些困難的辦法,與身份證的性別標記無關。

法官不接受以女跨男過渡時有機會出現逆轉並導致有關跨性別人士懷孕為由,才規定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因為女跨男人士接受的荷爾蒙治療,包括面部毛髮生長、乳房切除手術等均是不可逆轉,接受這些治療的跨性別人士經歷如此漫長、痛苦的磨難獲得符合自我認知的身份,不大可能決定回復其原生性別,而為了懷孕而回復原生性別的機會更微。判詞指是次判決只針對女跨男的個案,不適用於男跨女的情況。

政府發言人於2月7日表示,因應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正審慎研究並檢視有關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在徵詢法律意見之後,再作出跟進行動,以遵守終院就本案作出的判決。[10]

由同志團體主辦的第11屆同樂運動會(Gay Games)將於2023年11月3至11日在香港舉行,是有關活動首次在亞洲城市舉行,運動會的主題為「在多元中團結」。有媒體在1月報道,香港科技大學及香港2023年第11屆同樂運動會(GGHK)協辦的Unity Games,有逾四百名來自本港八間高等院校及不同的社區隊伍、不同文化背景、種族或多元性別認同的大學生、業餘及專業運動員,參加了為期兩天的運動賽事。

科大署理學務長周敬流教授認為這是展現和諧共融的表現,科大亦在網上為同樂運動會招募義工。[11]

(資料截至2023年3月4日)


[1] Joseph Anderson, “SNP 'shamed' into acting on transgender prisoner row say Tories,” The Scotsman, January 30, 2023, https://www.scotsman.com/health/snp-shamed-into-acting-on-transgender-prisoner-row-say-tories-4005796; Jennifer Scott and Sophie Morris, “UK government blocks Scotland's gender reform bill in constitutional first,” Sky 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16, 2023, https://news.sky.com/story/uk-government-blocks-scotlands-gender-reform-bill-in-constitutional-first-12787916; “Nicola Sturgeon: Rapist Isla Bryson 'almost certainly' faking trans status,” BBC 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23, https://www.bbc.com/news/uk-scotland-scotland-politics-64501436; Abbi Garton-Crosbie, “Tiffany Scott: Scottish Government urged to block trans inmate move,” The National, January 29, 2023, https://www.thenational.scot/news/23284131.tiffany-scott-scottish-government-urged-block-trans-inmate-move/; Chris McCall, “Tiffany Scott to remain in men's jail as prison bosses launch 'urgent review' of trans cases,” Daily Record, January 29, 2023, https://www.dailyrecord.co.uk/news/politics/tiffany-scott-remain-mens-jail-29079962; Martin Robinson, “SNP's trans bill could spark 'gender tourism' to Scotland: Fears men will cross border for 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 then demand same rights as women in England - as Westminster is set to BLOCK controversial law,” MailOnline, last modified December 23, 2022, https://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11568771/SNPs-trans-bill-spark-gender-tourism-Scotland.html; 〈男姦犯變性囚女獄 蘇格蘭急叫停〉,《東方日報》,2023年2月1日,網站: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E5%85%A9%E5%B2%B8%E5%9C%8B%E9%9A%9B/odn-20230201-0201_00180_041/%E7%94%B7%E5%A7%A6%E7%8A%AF%E8%AE%8A%E6%80%A7%E5%9B%9A%E5%A5%B3%E7%8D%84--%E8%98%87%E6%A0%BC%E8%98%AD%E6%80%A5%E5%8F%AB%E5%81%9C(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英國政府阻止蘇格蘭性別改革法案 施雅晴稱受正面攻撃〉,香港電台網站,2023年1月17日,網站: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84241-20230117.htm(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

[2] “Spain gives final approval to law making it easier to legally change gender,” BBC,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6, 2023, https://www.bbc.com/news/world-europe-64666356; Euronews with AFP, AP, “Spain passes Law allowing people to freely change gender from age 16,” Euro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6, 2023, https://www.euronews.com/2023/02/16/spain-passes-law-allowing-people-to-freely-change-gender-from-age-16; “Spain gives final approval to law making it easier to legally change gender,” BBC News, last modified 16 February, 2023, https://www.bbc.com/news/world-europe-64666356; https://uk.news.yahoo.com/spain-passes-law-allowing-people-134246702.html?guccounter=1&guce_referrer=aHR0cHM6Ly93d3cuZ29vZ2xlLmNvbS8&guce_referrer_sig=AQAAAHLhDFv5_d8Y22DCTg8W48n7BtoHfmPYYjdh8zIRXVZNywfc8OwMDxCGhCExtgmXuv6BIYEI6uvEPQxBNQg_hdk8dBXCH7IwaaNDcqsSG8BodXXDQAzjMTbM1APdPdpyiEYqfEPLHihKahIBUAHq5PndmwfwsbrPqROEKGhYOK0Y.

[3] David Mac Dougall & AP, “Finland passes new, progressive trans rights laws on gender recognition,” Euro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 2023, https://www.euronews.com/2023/02/01/finland-passes-new-progressive-trans-rights-laws-on-gender-recognition; “Finland to allow gender reassignment without sterilisation, ” Reuters, last modified March 4, 2023, https://www.reuters.com/world/europe/finland-allow-gender-reassignment-without-sterilisation-2023-03-03/.

[4] Christina Buttons, “Finland’s Leading Gender Dysphoria Expert Says 4 Out Of 5 Children Grow Out Of Gender Confusion,” DailyWire.com, last modified February 7, 2023, https://www.dailywire.com/news/finlands-leading-gender-dysphoria-expert-says-4-out-of-5-children-grow-out-of-gender-confusion?inf_contact_key=d21874137db4acc97efdc1c4e70d30d316358d5485884e2f31e6019a0d26c8b0; Lucy Middleton, “EXPLAINER - What are trans self-ID laws and what impact do they have?,” Openly, last modified February 2, 2023, https://www.openlynews.com/i/?id=1d6be2b1-c906-4aef-91e9-11fa724a3848.

[5] Nate Raymond, “Colorado baker loses appeal over refusal to make gender transition cake,” Reuter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7, 2023, https://www.reuters.com/legal/government/colorado-baker-loses-appeal-over-refusal-make-gender-transition-cake-2023-01-26/; Associated Press, “Colorado baker loses appeal over transgender birthday cake,” NBC 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7, 2023, https://www.nbcnews.com/nbc-out/out-news/colorado-baker-loses-appeal-transgender-birthday-cake-rcna67833; 關啟文:〈宗教自由的初步勝利 「反同」蛋糕師傅的平反──美國最高法院就著Jack Phillips的判案〉,香港性文化學會,2018年6月11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8/06/11/%E5%AE%97%E6%95%99%E8%87%AA%E7%94%B1%E7%9A%84%E5%88%9D%E6%AD%A5%E5%8B%9D%E5%88%A9-%E5%8F%8D%E5%90%8C%E8%9B%8B%E7%B3%95%E5%B8%AB%E5%82%85%E7%9A%84%E5%B9%B3%E5%8F%8D/;陳婉珊:〈烽煙再起:美國蛋糕師傅Jack Phillips拒賣慶祝變性蛋糕 罪成罰款〉,香港性文化學會,2021年6月19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21/06/19/%E7%83%BD%E7%85%99%E5%86%8D%E8%B5%B7-%E7%BE%8E%E5%9C%8B%E8%9B%8B%E7%B3%95%E5%B8%AB%E5%82%85jack-phillips%E6%8B%92%E8%B3%A3%E6%85%B6%E7%A5%9D%E8%AE%8A%E6%80%A7%E8%9B%8B-%E9%99%B3%E5%A9%89%E7%8F%8A/(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

[6] “In a first for India, transgender couple become biological parents,” Reuter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9, 2023, https://www.reuters.com/world/india/first-india-transgender-couple-become-biological-parents-2023-02-09/; “Kerala transgender couple’s ‘tears of joy’ as baby born early,” BBC news, last modified 10 February 2023,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india-64578203.

[7] “Pope Francis says homosexuality is a sin but not a crime,” PB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5, 2023, https://www.pbs.org/newshour/world/pope-francis-says-homosexuality-is-a-sin-but-not-a-crime; Benoit Nyemba and Sonia Rolley, “As Pope Francis visits Congo, LGBT+ activists cheer for perceived ally,” Reuter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 2023, https://www.reuters.com/world/africa/pope-francis-visits-congo-lgbt-activists-cheer-perceived-ally-2023-02-01/.

[8] 〈無法同婚國家可來台結婚了 蘇貞昌請辭前拍板「這區域除外」〉,《聯合新聞網》,2023年1月19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923510(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

[9] 〈校園公告〉,成功高中,2022年12月29日,網站:https://www.cksh.tp.edu.tw/news/%E3%80%90%E8%BD%89%E7%9F%A5%E3%80%91%E6%95%99%E8%82%B2%E9%83%A8%E9%AB%98%E7%B4%9A%E4%B8%AD%E7%AD%89%E4%BB%A5%E4%B8%8A%E5%AD%B8%E6%A0%A1%E5%B0%B1%E5%AD%B8%E8%B2%B8%E6%AC%BE%E5%BD%99%E5%A0%B1%E7%B3%BB/(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彙報系統」修正欄位名稱一案,請貴校配合辦理,請查照。〉,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2022年12月27日,網站:https://www.ymsh.tp.edu.tw/wp-content/uploads/doc/ym121/%E8%87%BA%E5%8C%97%E5%B8%82%E6%94%BF%E5%BA%9C%E6%95%99%E8%82%B2%E5%B1%80%E5%87%BD(1111227).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不分類-函轉有關「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彙報系統(下稱該系統)」修正欄位名稱,請學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苗栗縣立苑裡高中,2022年12月28日,網站:https://yljh.mlc.edu.tw/News/Detail.php?ID=4777(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

[10]劉安琪:〈跨性別人求改身份證性別 終院上訴得直 上訴人:案件有深遠影響〉,《香港01 》,2023年2月7日,網站:https://www.hk01.com/article/864362?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未完成重置手術不獲改身分證性別 跨性別者提終極上訴〉,《明報》,2023年1月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30104/s00001/1672819966989/%e6%9c%aa%e5%ae%8c%e6%88%90%e9%87%8d%e7%bd%ae%e6%89%8b%e8%a1%93%e4%b8%8d%e7%8d%b2%e6%94%b9%e8%ba%ab%e5%88%86%e8%ad%89%e6%80%a7%e5%88%a5-%e8%b7%a8%e6%80%a7%e5%88%a5%e8%80%85%e6%8f%90%e7%b5%82%e6%a5%b5%e4%b8%8a%e8%a8%b4(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凌子淇:〈跨性別身份終極上訴 以性別從置手術為標準 令跨性人恆常受辱〉,《香港01》,2023年1月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article/853755?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2跨性別人士改證件性別遭拒 上訴庭批許可上終院叩門〉,東網,2022年5月13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513/bkn-20220513133148944-0513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

[11] 〈科大伙同樂運動會 推動跨校多元文化〉,《明報》,2023年1月10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e6%95%99%e8%82%b2/article/20230110/s00011/1673287060836/%e7%a7%91%e5%a4%a7%e4%bc%99%e5%90%8c%e6%a8%82%e9%81%8b%e5%8b%95%e6%9c%83-%e6%8e%a8%e5%8b%95%e8%b7%a8%e6%a0%a1%e5%a4%9a%e5%85%83%e6%96%87%e5%8c%96(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科大協辦Unity Games 頌揚多元與共融〉,香港科技大學,2023年1月9日,網站:https://hkust.edu.hk/zh-hant/news/major-events-campus/hkust-co-hosts-unity-games-promote-diversity-and-inclusion(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

由葛福臨牧師被杯葛說到仇恨言論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03/11/2022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葛福臨牧師在蘇格蘭的法律訴訟

已故葛培理牧師的兒子葛福臨牧師在公元2000年開始領導葛培理佈道團,然而,其神學立場一直頗具爭議性。好像其父親一樣,葛福臨牧師有許多環球佈道活動,英國是其佈道團的服務範圍之一。但是,2018年總部位於三藩市的壓力團體change.org 發起網上請願,要求國土安全部禁止葛福臨到英國佈道,change.org 指控葛福臨是「仇恨言論佈道家」,因為過去他曾經發表了許多猛烈抨擊伊斯蘭的言論。

2020年葛培理佈道團原本計劃與蘇格蘭校園節目有限公司(Scottish Event Campus Limited)合作,在當地舉辦一場大型宗教活動,但很多壓力團體不滿意葛福臨對同性戀和伊斯蘭的看法,結果蘇格蘭主辦單位取消了該項目。事件鬧上法庭,在今年10月底終於告一段落,蘇格蘭法院判決葛培理佈道團勝訴,敗訴的一方需要支付約十一萬美元賠償金,法官指出:若果蘇格蘭校園節目有限公司是基於宗教或者哲學信念而取消活動,這是違反了英國的平等法。

葛福臨對同性戀和穆斯林的批判

葛福臨牧師對同性戀和穆斯林的批判的確十分激烈,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前,葛福臨 三番四次讚揚普京對同性戀的壓制,他說:「普京在這些問題上是對的,顯然,他在很多其他事情上可能是錯,但他採取的立場,是去保護自己國家的孩子免受同性戀議程的破壞性影響。」他又說:慶賀同性戀和以同性戀為傲,就好像是「慶祝謊言、通姦、謀殺。」

自九一一事件之後,全球各地先後發生了很多宗穆斯林發動的恐怖襲擊。2016年教宗方濟各否認伊斯蘭有恐怖主義的傾向,他指出:任何宗教都有原教旨主義者,包括天主教在內,他說在全世界跟恐怖主義的鬥爭並不是一場宗教戰爭。但葛福臨公開反對教宗的見解,葛福臨認為伊斯蘭極端排他,其教義是恐怖主義的溫床,在前總統特朗普限制穆斯林進入美國境內之前,他已經率先提出這種主張。

聯合國與史丹福怎樣解釋仇恨言論

這宗事件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甚麼是仇恨言論? 第二,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與仇恨言論、煽動性言論的界線在哪裡?若果有人散播仇恨言論,我們應該怎樣去面對?是採取禁制令、杯葛行動,還是尊重對方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仇恨言論包括了不同的表達方式,這可以是語言、圖像、物體、手勢、 行為,這些表達方式針對個人或者群體的身份而作出貶損或歧視性的評語,這些身份包括了宗教、 民族、國籍、種族。不過,聯合國同時指出:以上定義豁免了批評政府、政府機構、公眾政治人物、宗教領袖、教義。我十分慶幸聯合國點出了以上的豁免條款, 事實上,許多政治運動、示威遊行的口號都十分激烈,若果沒有這豁免,那麼任何政府都可以利用仇恨言論或者侮辱性言論為藉口,去壓制任何反對聲音。

但是, 我認為聯合國定義覆蓋的範圍仍然過於廣泛和抽象,幸好《史丹福哲學百科全書》舉出了比較具體的例子:「穆斯林要離開英國!」「燒毀清真寺!」「阿拉伯人要離開法國!」「黑人是次等的!」「猶太人策劃了控制整個國家的陰謀!」「納粹黨屠殺了600萬猶太人是假的!」以上所說的在西方國家都屬於仇恨言論,提出來的人都會受到懲罰。

批評伊斯蘭屬於仇恨言論嗎?

現在回頭說葛福臨牧師的案件,先此聲明,我並不是葛牧師的粉絲,事實上,在過去我曾經多次批評他,例如他曾經說沒有必要嚴格審查買槍人的背景,因為神鑒察人心,我指出這種說法是不切實際的。不過,這一次我卻認同蘇格蘭法院的判決,首先,如果將葛福臨 的言論和《史丹福哲學百科全書》 列舉的例子相比,兩者明顯是差了一大截。可能有些讀者會說:「高叫『穆斯林要離開英國』和『禁止穆斯林入境』不是一樣嗎?」 兩者只是相似,但在本質和程度上都大有分別,打個比方說,現在美國大學入學資格成為了爭論的話題,有些大學取消要求申請人遞交SAT、ACT 成績,以考試成績優異而見稱的亞裔人士認為這是不公平,甚至說這是歧視亞裔,這是有討論空間的。不過,如果現在有人說:「加州大學40%的學生都是亞裔,我們要開除其中一半人的學籍」,那當然是不能接受。

雖然葛福臨牧師措辭比較激烈,但是一些基督教學者亦有類似說法,擁有神學、哲學兩個博士學位的克雷格(William Lane Craig) 曾經在某次講座中指出:伊斯蘭教所描述的神,並不是一個充滿愛心的神,而是一個訴諸恐懼和仇恨的神,耶穌說:「愛你的仇敵。」但是《古蘭經》並沒有類似的觀點,「九一一」事件正是這種仇恨態度的彰顯。

熟識我的讀者會知道,我過去曾經撰寫過許多分析伊斯蘭問題的學術論文和非學術雜文, 我曾經指出:伊朗、阿富汗、沙地阿拉伯等回教國家都是壓抑女權,而且包容性很低。不錯,正如教宗方濟各所說,任何宗教都有極端派系,基督教歷史亦曾經發生過異端裁判所、三十年戰爭、獵巫行動……,但基督教相信的理性秩序培養出自我修正的機制,伊斯蘭國家都沒有經過世俗化的洗禮,土耳其一度邁向世俗化,現在卻走回頭路。如果我是名牧,我恐怕也會有壓力團體禁制或者杯葛我的講道。

結語

美國懷疑學會創辦人兼主席邁克爾.舍默(Michael Shermer)認為,對付仇恨言論的最佳方法就是容許更多言論自由,採用壓制手段只會令人口服心不服,在民主社會中任何議題都應該在公開平台上辯論。而且,誰可以去決定甚麼是仇恨言論,甚麼不算是呢?這種劃分言論的做法會賦予政府或者監察團體過大的權力。還有,若果你今天以仇恨言論為理由將別人禁聲,明天人家也會以其人之道,還施其人之身。

最近世界首富馬斯克完成了收購推特,他自稱是「絕對言論自由主義者」(Free speech absolutist),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能夠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故此他批評從前推特永久封閉某些顧客的賬戶是不對的。在成功收購的消息傳出之後,推特賬戶的歧視黑人的言論突然之間增加了五倍。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教授羅賓.曼塞爾(Robin Mansell)說:「言論自由在不同的地方意味著不同的東西,馬斯克提出的是沒有責任的自由。」

甚麼是仇恨言論呢?要怎樣應對仇恨言論呢?這可能是永遠都沒有圓滿答案的問題。

不同地區處理假新聞之對策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5/11/2021

假新聞的產生及推動,背後導向可能是為了賺取廣告利益,如內容農場;也可能是為了改變人們的意識形態,以圖得到人們的支持和贊同,如英國脫歐,美國總統大選。這些假新聞的做法就是要挑起讀者的情緒,產生恐懼或憤怒,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教授指出:「當你的心裡上有這些負面情緒,你會在情緒的主導下把這些內容再快速地傳播出去。所以我們會認為憤怒是決定讀者是否在臉書上分享的關鍵機制。越是讓你憤怒,而且是極端憤怒的,你越可能分享,在政治訊息上尤其如此。」[1]

根據媒體的報道,林教授曾於一研討會分享,新聞產業很注意讀者反應,希望讀者喜歡、關心這則新聞,這也是假新聞製作的原理。如果社群媒體的訊息製作得和新聞一樣,就會有更多人相信。而假新聞不會是全然虛構,它在一定程度上有事實包含在其中,讓接收者難以分辨,甚至連主流媒體都會採用,認為它有一定的新聞價值。[2] 而曾有研究指出,假新聞在Twitter的散播速度會比真實的資訊快六倍,[3] 所以懂得辨別網上真假新聞是極為重要。

但論及要用法律去規管假新聞,則要非常慎重,因為法律規管與言論自由之間是有張力的,令人擔憂言論自由會被打壓,或有人會想利用公權去阻止人們發聲,或懼怕發聲,於社會造成了沉默的螺旋(spiral of silence),被打壓的成為少數派,聲音愈來愈少,而多數派聲音愈來愈多,如螺旋往上升。

不同地區 不同方法

網上資訊對網民的影響可大可小,不少地區對於網上假新聞或假資訊都有相應的法律或應對做法。

韓國

韓國的《新聞仲裁及補救損害等相關法律》修正案由執政的共同民主黨於2021年7月在國會提出,並指其目標為「建立公眾對傳媒的信任和伸張言論自由的價值」。倘若涉及「虛假、新聞操縱」以至涉及「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捏造或錯誤報道,導致有人蒙受精神或權利上的損害,按新修正案有關人士可入稟向散播資訊者索取賠償,金額可達推算相關損失的最多五倍,在一些難以計算損失的個案中,則以一億韓圜(約68萬港元)為上限。[4] 提出修正案的共同民主黨稱,提出法案旨在以懲罰手段打擊假新聞對民主社會的禍害。但因為法案部份內容被指不夠清晰,對「故意」、「虛假報道」等字眼的概念和標準模糊,甚至「開啟任意詮釋之空間」,國內外傳媒及人權組織均對新法表示憂慮,擔心影響記者深入調查和傳媒報道的自由。[5] 在強烈的反對聲下,有關修正案的最後投票並沒有如期在2021年9月底於國會舉行,取而代之的是籌組委員會就立法作更深入的探討。[6]

新加坡

新加坡2019年通過了《防止網絡假訊息和網絡操縱法》(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POFMA),任何人發佈假訊息,並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將會被判監最多五年及罰款最多50,000坡幣(約29萬港元)。若透過虛假賬戶或自動軟件程式發佈假訊息,則會被判監最多10年及罰款最多10萬坡幣(約58萬港元)。相關的網絡中介有責任採取相應行動,如移除有關的虛假賬戶等,否則相關人士的最高刑罰為被判監一年和罰款20,000坡幣(約12萬港元),如涉案的並非個人而是公司,罰款則更高。[7] 該法例將假訊息(falsehood)定義為虛假或誤導性的事實陳述(statement of fact that is false or misleading),列明包括捏造訊息和扭曲事實,但不包括基於事實的觀點、批評或諷刺。但誰來判定事實陳述的真偽?是新加坡的政府官員嗎?這方面亦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有學者就質疑他們是否合資格來判定真偽,這會否被用來對付反對黨,打壓異己?[8] 據報道,截至2021年8月21日,新加坡當局暫未用過POFMA下的刑事程序起訴任何人,但卻向個人或團體發出逾60宗POFMA命令,要求他們更正訊息,亦有數宗要求網絡中介移除訊息連結的指令等。[9]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政府於2018年4月,即國會選舉前實施了《反假新聞法》(Anti-Fake News Act 2018),該法指凡故意創作、散佈或發表「全部或部份不實」的新聞、訊息、數據或報道,即「假新聞」,可處10年以下監禁。若「假新聞」内容涉及馬來西亞或影響該國公民,該法亦可適用於馬來西亞境外個人或組織。[10] 但由於立法倉猝,被人質疑大馬政府,不論是有關貪污或是選舉事務,都想利用有關法例來阻止一切不為政府樂見的報道。而這法例最後在新政府上台後,於2019年正式被廢除。[11]

台灣

於2018年,台灣的行政院為防止散播假訊息所造成的危害,修正了以下多個法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在法案中納入禁止散播假新聞的規範和罰則;另外,在《廣播電視法》下,廣播電視亦被要求建立「自律」機制,若違反自律規範或事實查證,最高分別可處100萬台幣(約28萬港元)或200萬台幣(約56萬港元)罰鍰。[12] 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員曾向傳媒表示,根據當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假訊息定義主要有三個要素,包括惡意、虛假、具危害性。雖然在台灣政府提出七個法案的修法說明時,明文寫道:「謠言」或「不實訊息」,是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但有新聞學者認為要認定假新聞並不容易。[13]

由於不少地區的人士都認為要判斷假新聞有困難,應找有能力的人或系統作判斷,歐、美不少地區會把責任交予社交平台,由社交平台的公司研究方法去判斷和刪除一些疑似是虛假的新聞。

德國、法國

德、法兩國分別於2017及2018年分別通過《社群網絡強制法》(德),及《反資訊操縱法》與《反虛假訊息法》(法)。有關的法規是把反假新聞的責任放到社群媒體平台中,如德國的《社群網絡強制法》中規定,社群媒體平台須於接獲檢舉的24小時內移除明顯違法內容,包括仇恨言論、惡意誹謗或煽動暴力的內容,否則可處500萬至5,000萬歐元(約4,500萬至4億5千萬港元)的罰款,如有爭議、但非明顯違法的內容,社群媒體會有七天時間可以商討是否移除。

而法國,早已有防制仇恨言論和假新聞的《新聞自由法》,明訂禁止種族誹謗與煽動種族仇恨的言論、禁止基於性傾向而歧視或誹謗個人的言論。違反這些規定者,可處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面對22,500至45,000歐元(約20萬至41萬港元)的罰款。任何方式出版、傳播或複製涉及第三方的虛假新聞或經捏造、偽造或不實文件,若造成或足以擾亂公共秩序,將被處以45,000歐元(約41萬港元)罰款;如以任何形式惡意出版、傳播或複製可能破壞國軍紀律或士氣,或干擾國防戰備的內容,將被罰款135,000歐元(約122萬港元)。[14]

而於2018年在法國通過的兩項反假新聞法案,是為了強化上述法律工具,針對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特別適用於選舉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有權就疑似被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申請禁制令,以及將有意圖影響選舉的「受外國勢力控制或影響」的電視頻道下架。[15]

德、法兩國的做法似乎效果相當顯著,有效使facebook將全球六分一的內容審查人力投放於德國,並同意與法國政府合作提高平台運作透明度。[16]

歐盟,除立法以外的選擇

除了立法,歐盟於2018年開始推出《虛假資訊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鼓勵資訊科技公司自願簽署並承諾自我規管,以應對虛假資訊問題。不少大型資訊科技公司,如Google、facebook等均已簽署有關的行為守則,承諾針對平台上虛假訊息問題作自我規管。多家簽署了該守則的資訊科技公司亦按承諾推出新政策以改善服務,包括與事實查核機構合作及推動用戶媒體素養等。[17]

香港可借鑑

網上資訊繁多,當中包括了假新聞,對人或事作出不實的陳述或惡意的指控,但要辨別真、假新聞,如非靠科技公司或新聞界的專業人士,難以處理大量的資訊。正正因為網民都未必能辨別、假新聞,如只是誤信虛假訊息再傳遞並因而觸犯法例,實在可能會引起寒蟬效應,有機會窒礙新聞及言論自由。但如能以兩條腿走路的方式,一邊加強用戶的媒體素養,教育用戶如何辨別假新聞及批判思考的教育,另一邊推動傳播資訊的平台與信譽度高的事實查核機構的合作,成立通報機制,如發現假新聞就通知社交平台,以刪除訊息、警告違規用戶等方式,而毋須透過立法的方式來規管,相信會對本港的網絡溝通平台的發展與自由會較為有利。

(本文原載於第141期〔2021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陳洧農:〈林照真X劉昌德|假新聞管制與言論自由〉,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2019年10月23日,網站:https://www.feja.org.tw/4860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2] 陳洧農:〈言論自由社會必有「假新聞管制」的挑戰,但誰也沒有完美解方〉,關鍵評論,2020年1月2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9485(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3] 楊匡然:〈【應對假新聞】真相被「擊敗」 假新聞傳播快6倍〉,《香港經濟日報》,2019年8月21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432168/【應對假新聞】真相被「擊敗」%E3%80%80假新聞傳播快6倍(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4] 〈南韓擬立假新聞法 爭取下月通過〉,星島網,2021年7月30日,網站: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648606/即時-國際-南韓擬立假新聞法-爭取下月通過(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月26日)。

[5]〈《新聞仲裁法》修正案 今國會表決 韓反假新聞法 惹損傳媒自由爭議〉,明報新聞網,2021年9月27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國際/article/20210927/s00014/1632679270024/《新聞仲裁法》修正案-今國會表決-韓反假新聞法-惹損傳媒自由爭議(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6] Ko Jun Tae, “Final vote for ‘fake news’ bill pushed back again from fierce opposition,” The Korea Herald, September 29, 2021, http://www.koreaherald.com/view.php?ud=20210929001035;Hyonhee Shin, “Retreat on S.Korean ‘fake news’ law,” perth now,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30, 2021, https://www.perthnow.com.au/business/media/retreat-on-skorean-fake-news-law-c-4109060;Shawn Lim, “South Korea puts proposed ‘fake news law’ on ice after backlash,” The Drum, last modified October 4, 2021, https://www.thedrum.com/news/2021/10/04/south-korea-puts-proposed-fake-news-law-ice-after-backlash;〈韓國朝野商定年內談妥媒體仲裁法案〉,韓聯社,2021年9月29日,網站:https://cn.yna.co.kr/view/ACK2021092900590088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30日)。

[7] “Singapore Fake News Laws: Guide to POFMA (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Singapore Legal Advice.Com,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20, https://singaporelegaladvice.com/law-articles/singapore-fake-news-protection-online-falsehoods-manipulation/.

[8] 潘曉彤:〈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明報》,2021年5月30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e/culture/20210530/1622312498981/通識導賞-假新聞法-誰定真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9] 〈【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立場新聞,2021年8月21日,網站: 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立場新聞於2021年12月29日宣佈停止運作,並於日內移除網站及所有社交媒體。)

[10] 〈馬來西亞:應撤回「假新聞」法〉,Human Rights Watch,2018年3月29日,網站:https://www.hrw.org/zh-hans/news/2018/03/29/316417(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1] “Malaysia to discuss the revival of Anti-Fake News Act in Parliament,” THE STRAITS TIMES, last modified November 16, 2020, https://www.straitstimes.com/asia/se-asia/malaysia-to-discuss-the-revival-of-anti-fake-news-act-at-parliament.

[12] 潘姿羽:〈廣電法補漏 違反事實查證最重罰200萬元〉,中央通訊社,2018年12月12日,網站: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2120312.aspx(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3] 李修慧:〈行政院為了「防堵假新聞」通過7個修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關鍵評論,2018年12月10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9806(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4] 羅世宏:〈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信傳媒,2018年11月22日,網站: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12950(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5] 同上。

[16] 羅世宏:〈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

[17] 〈【以假新聞之名 · 5】「西方也有假新聞法」? 歐美民主國家如何處理網絡問題信息〉,立場新聞,2021年8月2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聞之名-5西方也有假新聞法-歐美民主國家如何處理網絡問題信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30日)。

守護是我們的天職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7/2021

「誰會珍惜當你還擁有,將要逝去總想挽留……」電視劇《阿信的故事》的主題曲在人生的不同階段聽,相信都會引起大家的共鳴。雖然許多事物無論我們多麼努力也是無法挽留,也會逝去,不過,當我們仍然擁有的時候,學會珍惜、努力守護才能夠令自己無愧於心。

當前香港變化很大,許多我們一直擁有的漸漸逝去,令人無限傷感,其中包括一直以來,作為自由社會標記的新聞及言論自由。近期政府一連串的修例、行政措施和方向的改變,例如針對查冊、「起底」和假新聞,令新聞界逐漸踏入了佈滿地雷的區域,隨時非死即傷。面對這些威脅新聞自由的變化,除了新聞界之外,其實所有信徒和市民都應出一分力去共同守護,因為沒有新聞自由,傳媒不能發揮監察權貴的重要功能,受害的最終只會是市民。除了新聞自由之外,值得我們關注和守護的當然是我們的下一代,教導和協助他們保護自己的身體、私隱、對天生性別的認知,避免他們受不良事物的影響而出現沉溺行為,無論是網癮、賭癮,或以不健康的態度接收資訊,也是家長、教師、牧者和青少年工作者的責任。

縱然一些美好的事物如何或何時會逝去,很多時都不是靠著我們個人的意願和意志就可以改變,但今期《燭光》想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因為我們的大意或掉以輕心而提早失去我們本來應該和值得擁有的事物。上帝給人類的第一個召命,就是要我們負責任地守護我們身邊珍貴的事物。

「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
(創世記二章15節)

對症下藥回應假新聞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7/2021

假作真時真亦假,上世紀80年代英國著名電視連續劇Yes Minister 的一句名言:「永遠不要相信任何事直到官方正式否認(never believe anything until it's officially denied)」,對政客的語言偽術有深刻嘲諷。較早前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開始著手研究立法管制假新聞,令人憂慮這是繼政府建議立法管制「起底」和已收緊有關查冊的規定之後,另一項會影響及限制傳媒偵查報道的法例。其實要處理有關假新聞的問題,必須對症下藥,立法並非最理想的方式。

寒蟬效應

首先,要界定何謂假新聞十分困難。有些是蓄意製造的虛假資訊(disinformation),但更多的可能是有意無意出現的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因此,由誰來評定一則新聞是否虛假、部份資料錯誤、或是有意無意誤導便十分重要,但最不適合去評定的團體就是政府,因為政就是新聞界主要的監察對象若果由政部門去裁定一則報道的真假無疑會成為傳媒頭上一把刀產生寒蟬效應。

由於傳媒是監察政府的第四權,政府對傳媒必須要有包容的氣度,況且政府財雄勢大、資源充足,要公開講話幾乎所有傳媒亦必定報道,政府若不同意某些傳媒對某些事件的詮釋、認為對方渲染、誇大,公開反駁便可以,與官方說法不同的並不一定就是假新聞。要辨別假新聞,其實能夠維持一個多元、開放的傳媒生態十分重要,因為任何新聞大家都可以透過不同立場的傳媒來分析,從不同角度更立體地了解事件,若有明顯的弄虛作假,自然亦難逃其他行家的揭發、甚至追擊。

傳媒素養教育

此外,要減低假新聞、虛假資訊或者錯帶來的負面影響,為學生和公眾人士提供傳媒素養教育十分重要,這有助培養市民大眾在選擇、分析和轉發新聞時應有負責任的態度。傳播假新聞或不實訊息,除了內容農場(content farm)之外,其中一個最快捷及廣泛的途徑就是透過社交媒體,所有市民都可以透過手機及互聯網上載圖片和訊息,許多時雖然沒有明確的來源,但卻好像言之鑿鑿,大家在寧可信其有的心態下,加上想令其他人覺得自己消息靈通,觸角敏銳,於是一些轟動的假新聞往往傳播得比主流傳媒的新聞更快和更廣。若果市民大眾沒有建立負責任的轉發消息態度,對一些未經證實的消息,只因內容震撼或符合個人的政見和期望,便急不及待轉發的話,根本難以阻止假新聞的迅速傳播。

香港報業評議會

當然,一些傳媒的報道手法有爭議是香港長久以來的問題,譁眾取寵、以偏概全,借題發揮對這些傳媒機構來說是家常便飯,有關手法亦引起不少公眾人士的不滿。但在一個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社會,有關傳媒操守的問題,交由獨立、包括業界在內的團體,以專業角度處理,比由政府委任、動輒以公權力介入更為合適。在判定新聞的可信性和手法的時候,既有專業的角度,亦可以避免出現專業的自我保護、甚至偏袒的情況。 而其中一個符合以上要求的團體是香港報業評議會(利申:本人由報評會創會至今都是其中一名執委,不過,本人的意見並不代表報評會)。

報評會包括了多份報章的業界代表,亦有更大比例的成員是來自新聞學者、法律界、教育界、社會服務界和其他新聞業團體的代表等,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可以平衡了業界和非業界的意見,而報評會所採用的守則,亦是多個業界團體共同商議和受各界認可的準則,多年來行之有效。不過,報評會面對最大的問題,是它並非受法律保障的法定團體,萬一非會員報刊不服報評會的裁決,是可以反過來控告報評會誹謗的,由於報評會的經費主要靠會員的會費和外界捐助,只能維持基本運作,根本難以負擔高昂的法律訴訟費用。

多年前,報評會曾提出希望政府立法保障報評會,最重要的是提供像消委會公佈不良店舖的名稱時,可以有免責權,對方不可以控告消委會誹謗,可惜多年來都未能成事。要判斷一宗新聞是否部份失實、譁眾取寵、誤導、甚至完全虛假並不容易,需要有客觀的標準、不同資料的比較和反覆的討論,很難以法律條文來界定,亦不適宜由政府或政府委任的機構處理,否則很難取信於民。若政府真的要正視所謂假新聞的問題,不如給予報評會有限度的免責權,只要是經過指定的程序,容許投訴和被投訴雙方合理的辯解機會,然後作出裁決,報評會不會被控誹謗,而所有傳媒均可以公開轉載有關裁決而毋須負上法律責任,由公眾看完相關裁決自行判斷真假就可以,報評會毋須擁有任何處分的權力,免得業界又會產生另一些憂慮。 

資料庫

社會人士對立法的回應

2021年5月初,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研究制定「假新聞法」,以應對「錯誤訊息,仇恨言論和謊言」,[1] 但立法目前未有確切的時間表。報評會對此表示關注,並成立工作小組,研究立法利弊和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2] 也有學者撰文指,若要立法規管假新聞,最基本的問題是難以為「假新聞」下一個容易被準確地操作化的定義,最後運作起來,法例會無可避免地影響資訊傳播,帶來寒蟬效應。[3]

(本文原載於第139期〔2021年7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潘曉彤:〈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明報》,2021年5月30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e/culture/20210530/1622312498981/通識導賞-假新聞法-誰定真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2] 〈政府研假新聞法 報評會設工作小組收集持份者意見〉,明報新聞網,2021年5月1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10514/s00001/1620995799444/政府研假新聞法-報評會設工作小組收集持份者意見(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3] 李立峯:〈有關立法管制假新聞的問題〉,《明報》,2021年5月13日,網站:https://m.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210513/s00022/1620575622024/有關立法管制假新聞的問題(文-李立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網絡上資訊傳遞與溝通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9/01/2021

2020年美國大選除了讓社會大眾再一次了解美國政治以及民主制度之外,不少香港人眼看著在社交網絡平台中,美國政客的言論被平台加了一個「註腳」,有部份群組更被封殺,令他們有更多感受。事件引發網民震怒,更觸發一場社交網絡平台移民潮,要到一個沒有人「指手畫腳」的平台,重新營運。有人認為社交網絡平台中如果有假新聞,該平台有編輯責任,應該刪去帖子,但同時亦有人認為在平台上,本來人人平等,資訊應自由流通。

社交網絡平台的互動功能

究竟社交網絡平台出現了甚麼問題?維基百科其中一位創立者Larry Sanger早在2009年一個以「談網絡的目的」(On the Purposes of the Internet)為題的演說中分析到,[1] 網絡主要用途有兩個:溝通和資訊。理論上所有Web 2.0的產物,即社交網絡平台,即時通訊等等,都是著重溝通的產品,相比起Web 1.0時代,只是供人閱讀新聞、訊息,Web 2.0就多了分享和溝通的功能。在發展的過程中,社交網絡平台強調所有帖子排放都是互動效果,即以所謂的評論、讚好和分享(Comment, Like and Share,簡稱CLS)來判定,互動率高的帖子放在較重要的位置,欠缺互動的放較低。

這種排放帖子的方法,必然會產生的效果是,譁眾取寵的帖子易受歡迎。同時因為社交網絡平台強調的是溝通和互動,而非講究資訊內容的準確度,所以即使在討論的過程中涉及不準確的消息,也只會變成「討論溝通」的一部份,而並非必然要去查證真偽,就正如幾個人在真實世界聊天,沒有人會一邊聊天一邊研究對方說的話是否理性客觀真確,因為重點是大家分享聊天。同時,基於網絡世界本來就強調人人平等,專家的意見和巿民的意見在網絡中是否受歡迎,其計算方法是一視同仁的,換言之,講得爆」的人即使句句有錯誤資訊,也可以得到流量,講得悶的醫生就算資訊準確,也可能沒有人會接觸到有關訊息。

資訊平台與溝通平台

Sanger認為,原本如果能將資訊傳遞和溝通分開,理應是好事,但在社交網絡平台,這種不需要有任何事實根據,純粹「吹水」聊天的輕鬆討論內容,卻往往被當成一般資訊遭到廣傳,同時很多名人,甚至記者,都會在社交網絡平台設立自己的賬號,會講自己的見聞和政見,甚至新聞媒體也在社交網絡平台設自己的專頁,將新聞變成一個讓網民溝通的話題,於是準確的資訊和溝通平台的界線日漸模糊,不少人更索性在社交網絡平台中搜索資料。「吹水當認真」,資訊當然就愈傳愈錯。

Sanger一度認為要讓更多人加入管理和控制資訊,這樣資訊才會準確,但就認為不應在一個供「溝通」的平台講求資訊準確,他甚至認為所有資訊提供者應盡量離開溝通平台。2019年,他在另一篇名為〈數碼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Digital Independence)的文章裡稱,[2] 今日社交網絡平台完全沒有客觀準則就刪除帖子,又按照廣告商的心意推帖子,甚至不公平地控制政治或宗教立場,大肆刪除帖文甚至賬號,這對於內容創作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他倡議要離開單一平台,在多個平台展示自己的作品。

在2020年美國總統選舉中,競選連任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特朗普就經歷到在社交網絡平台被消音、刪帖,部份相關群組突然被刪除。一方面有人質疑為何特朗普說謊但沒有人可以制止,有政府有見及此更開始研究擬訂不同法例去監管網絡言論,[3] 但同時亦有人認為這些平台做得未夠好,理應讓第三方做資訊核實的工作,發現真的有錯誤的時候才刪除帖子,而不是人家每發一張帖子,就在旁加一些附加資訊。[4]

及後,有報章踢爆,原來在社交網絡平台facebook中,部份名人可以獲得特殊待遇。他們在社交網絡平台所撰寫的內容,即使有人提出投訴,系統也不會自動將之下架,反而會繞過自動審查的機制,改為用人工審查,變相令名人所發的內容可以在網上放得長久一點。據了解人工審查效用不大,只有不到一成內容經過審查。facebook發言人承認有關機制存在,強調會增加內容審查比例,長遠會取消有關機制,但未有透露有關時間表。[5]

真相被模糊

傳統上,我們認為傳媒在選舉期間,在提供資訊時應該做到以下幾個任務:一、提供詳盡及全面的候選人和選舉資訊;二、多角度分析選情;三、提供平台予選民交流;四、鼓勵選民參選;五、進行民主教育。[6] 既然是以提供資訊為主,我們當然要求傳媒要小心核實資訊真偽,但2020年美國總統選舉的特別之處是,當候選人不相信傳媒,改為社交網絡平台發自己的資訊時,變相用一個溝通工具去發放資訊,最後當然就是資訊照發放,但真相被模糊。

但同時,反過來我們會問,即使社會人士要求社交網絡平台做編輯工作,又是否可以成功令「溝通工具」提供「正確資訊」?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社交網絡平台成立的本意就是要令人人都有機會公平地分享自己想分享的東西,所以當中提供的未必一定是正確資訊,如果因為資訊不正確而被刪帖,變相言論自由就會被削弱了,沒有社交網絡平台願意承擔這罪名。事實上,美國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寬容度十分高,即使仇恨言論也不會受法例制裁。[7] 要社交網絡平台主動做審查的功夫,困難重重。還是我們應該加強教育所有社交網絡平台的使用者,不要隨便相信平台上的資訊,如有任何懷疑,必須努力求證,在未了解是否屬實之前,不會轉發或按讚。

經過今次事件,社會可能突然驚覺原來社交網絡平台也可能會出賣你。我們在擔心言論自由會否一點一滴被剝奪時,作為用家也不妨想想,如果一開始在網絡溝通時也保持基本禮貌和盡量與人理性討論,這自然就能減少有人會借言論激進或失實為由,而要求立法規管的機會了。當然,事件更令人反思,是否是時候要考慮多用幾個不同的工具,以避免被單一平台壟斷市場。

 

(本文原載於第136 期〔2021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Larry Sanger, “On the Purposes of the Internet,” Larry Sanger Blog, last modified October 3, 2016, https://larrysanger.org/2016/10/on-the-purposes-of-the-internet/.

[2] Larry Sanger, “Declaration of Digital Independence,” Larry Sanger Blog, last modified June 29, 2019, https://larrysanger.org/2019/06/declaration-of-digital-independence/.

[3] 吳念達:〈《網管法》箝制言論自由? 國民黨列五大爭議〉,華視,2020年12月14日,網站:https://news.cts.com.tw/cts/politics/202012/202012142024072.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2月31日)。

[4] Billy Tong:〈Fact Check 年代:社交媒體成為真理仲裁者?〉,CUP,2020年11月10日,網站:https://www.cup.com.hk/2020/11/10/arbiters-of-truth/(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2月31日)。

[5] 〈fb設VIP名單 名人發帖「無王管」〉,《明報》,2021年9月2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經濟/article/20210926/s00004/1632595008644/ fb設vip名單-名人發帖「無王管」(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9日)。

[6] 蘇鑰機、李月蓮:〈新聞網站、公共空間與民主社會〉,《二十一世紀》第63期(2001年2月號):28–35,網站:https://www.cuhk.edu.hk/ics/21c/media/articles/c063-200012039.pdf(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2月31日)。

[7] 王昶:〈觀點:誰怕新聞自由,誰是人民之敵〉,BBC News 中文,2018年8月27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5318492(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2月31日)。

香港新聞及言論自由面對的挑戰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4/07/2020

根據香港記者協會於今年5月公佈2019年的香港新聞自由指數調查結果,分數創下有紀錄以來的新低;[1] 而國際非政府組織無國界記者發表今年的全球新聞自由指數顯示,香港於18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80,亦是歷史的新低。[2] 香港電台亦因為個人意見節目《左右紅藍綠》及諷刺時弊節目《頭條新聞》而被分別發出「嚴重警告」及「警告」,之後政府於港台內成立專責小組,檢討其管治及管理。[3] 我們特意訪問了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梁麗娟博士,分析一下傳媒所面對愈來愈惡劣的境況。

梁博士指出,大部份傳媒主要分兩種付費形式:直接付費與間接付費。直接付費是受眾直接購買或訂閱,如報紙或付費的媒體平台,如在Patreon看KOL(關鍵意見領袖)的分享,[4] 訂閱者更可與KOL對話;而間接付費,就是通過廣告來獲取收入,如我們在看YouTube時看了廣告,廣告的費用會間接分發給有關的KOL,他們又會繼續製作節目分享創作或意見。

傳媒的處境

明光社

梁博士認為,香港電台隨著時代和市民的轉變,它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由開始時扮演著政府與市民溝通的橋樑,拉近高高在上的政府與不理政事的市民的距離,到現在多了市民關心政事,積極熱切表達自己的意見,也通過參與投標一些外判節目,製作特別主題的節目在電台中播放。現時政府想將香港電台變回做政府的喉舌,站回政府那一邊,維護中央的利益和政策方針,所以給了該台不少壓力。「當中的矛盾點就在於政府的利益與市民的利益不一致,當香港電台想代表市民講出與政府不同的意見時,就被視作不忠於這政權。」

對於香港很多的新聞媒體都已被中資收購,梁博士認為它們亦面對著同樣的壓力,又或在廣告收入上被操控。她說:「在街上買到的報刊,它們所報道的,有很多都會跟著政府的『主線』。如『國安法』,很多媒體的回應都興高采烈或表示支持,連保持沉默、不表態的權利都沒有。」

對於相對自由度較大的KOL,梁博士觀察到近來愈來愈多KOL由YouTube分享平台轉到Patreon,因為如果在YouTube觸及「逃犯條例修訂(反送中)」或「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等「敏感」議題,該影片就會被「黃標」,[5] 指影片不適合多數廣告客戶,也無法賺取流量相應的分紅,即是以減少KOL廣告收入來逼使他們閉嘴,使投入很多資源去製作影片的人士感到困擾。

面對前所未有的局面——「國安法」的設立

對於設立「國安法」,由於香港從未經歷過這樣的一個局面,梁博士稱未知影響會有多嚴重。會否一開始就很嚴厲?危害國家安全所包括的範圍有多大呢?會否嚴厲到批評或指出重要國企或中資企業的負面消息也不容許呢?或是讓大家去協議出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空間去發佈言論?她相信「國安法」是一個十分沉重的擔子,如媒體不能如實評價商業活動,相信會影響到香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造成十分深遠的影響。對於教育及學術研究的未來,她也感到憂慮並說:「這可說是一個很大的陰霾或壓力,不同界別的人如何處理有關中國相關或概念上有負面的東西?是否完全避而不談呢?學術自由或言論自由又何在呢?」

抬頭不做鴕鳥

面對媒體不同的聲音,梁博士明白我們很容易選擇性地看自己認為安全或舒服的訊息;遇上與自己一向信念相違的,或不想那事情發生的資訊,就會似鴕鳥般把頭埋在沙裡不看。她建議我們多開放自己去理解社會分裂的狀況,多去了解不同人所講的「真實」究竟是甚麼,因為無論我們是否願意接受,事情還是在發生中,對香港任何人都會有影響。

最後,她認為香港作為一個自由的堡壘,或作為一個體驗普世價值的地方,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是一條最後的防線,如果被人破壞了,就和內地任何一個城市沒有分別。這個經過百多年建立的金融中心,世界性的一個窗口,是大家努力建立出來、值得擁有的,所以她建議我們要捍衛自己重視的、覺得有價值的東西,堅持這城市的核心價值。在不同位置的人,在自己的崗位中做好自己,做得更加專業,以我們的專業來拖慢制度變化的速度。


[1] 蘇鑰機:〈香港新聞自由指數急跌 又見新低〉,《明報》,2020年5月1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200514/s00022/1589363481084/香港新聞自由指數急跌-又見新低(文-蘇鑰機)(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2] 黃金棋:〈無國界記者新聞自由指數2020 香港排80創新低 中國續排倒數第四〉,《香港01》,2020年4月21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462623/無國界記者新聞自由指數2020-香港排80創新低-中國續排倒數第四(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3] 〈記協憂當局高壓整治港台 促讓職方代表加入專組〉,香港電台網站中文新聞,2020年5月28日,網站: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29001-202005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政府成立專責小組檢討港台管治及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0年5月28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5/28/P2020052800280.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4] Patreon是一個集資平台,讓創作者向贊助者以每件作品或定期取得資金。加入分享內容是免費的,但當創作者戶口有收入時平台就會收取2.9%或5%的費用及服務費;平台適合文字、藝術創作的人士,在其中分享影片、影像、文章、音樂、連結等不同的創作形式。

[5] YouTube影片廣告營利符號:當YouTube影片啟動了營利功能後,YouTuber(常在該平台分享影片的人士)會見到三種關於廣告收益分享的符號:綠色可正常獲得廣告收益;紅色則完全沒有收益,這主要是因侵權問題導致;黃色是指影片不適合多數廣告客戶,只會有很少廣告甚至沒有廣告收益。〈YouTube黃標惹爭議 官方解釋非針對某群組〉,《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0年2月24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572438/YouTube黃標惹爭議%E3%80%80官方解釋非針對某群組(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

26/03/2020

婚姻制度受損

  1. 同性婚姻一旦出現,會為社會帶來深遠影響,它會改變婚姻的定義。
  2. 一男一女的婚姻,不再是婚姻唯一的組合。
  3. 由相同性別人士組成的婚姻,不會自然地有孩子。
  4. 這些家庭不會自然的延續後代。

 

破窗之後有更多爭取

  1. 若實施同性婚姻,會引發破窗效應,不同人士可要求廢除婚姻的各種限制。
  2. 要求廢除人數限制,如多人婚姻。
  3. 要求廢除物種限制,即人類可以與不同物種結婚,如物種婚姻,人類與動物結婚;二次元婚姻,人類與虛擬偶像、卡通人物結婚。

 

兒童權益受損

  1. 同性婚姻自然會引致同性領養,以及利用科技繁殖下一代。
  2. 孩子要在缺乏父或母的環境下成長。
  3. 孩子未能在原生家庭中從父母的互動中學習兩性相處。
  4. 不利孩子的成長。

 

影響學校倫理教育

  1. 同性婚姻的出現,更會影響學校的倫理教育。
  2. 學校要宣揚男男、女女的同性戀,和一般異性戀都是天生正常的。
  3. 學校要保護同性戀者,將之變成特權階級。
  4. 教科書要配合,減少對同性戀者的「冒犯」。
  5. 學校甚至要引入支持同性戀者的圖書、故事書,好讓那些在同性伴侶中成長的孩子,可以「不被冒犯地」得到正常待遇。

 

性別主流化的文化

  1. 同性婚姻更會影響性別主流化的文化,有關夫妻等具兩性差異的字眼不能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性別中立用語。
  2. 家長只能有「家長一」和「家長二」,不能再用「父」「母」二字,變相將男女特點削平。
  3. 強調兩性的東西最終被取代,但事實上男女大不同的本質卻不能改變,最後社會逐漸變形、走樣,失去兩性本來美善的特質。

 

福利與權利

  1. 社會就婚姻家庭和孩子的福利,同樣要分給同性婚姻者,例如公共房屋、社會福利、免稅額、撫養權及領養權等等。
  2. 以上的公共資源,有些需要排隊輪候,如公屋,等候的人肯定需要更長的時間輪候。

 

白色恐懼

  1. 宗教團體,或者一些人因為其政治取向/良心而不認同同性戀社會運動,將受到攻擊和不平等的對待。
  2. 根據外國經驗,教會及信徒在宣講同性性行為是罪、或拒絕為同性婚姻提供服務的時候,有機會被控「滋擾、冒犯或中傷」同性戀者,觸犯仇恨罪或歧視法,最終會被判巨額罰款、甚至入獄。

私隱如何在網絡世界中洩漏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1/11/2019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於2019年10月初公佈的數字,由該年6月中至10月初,涉及「起底」及網絡欺凌的相關個案達1,960宗,牽涉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共12個。[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自2019年6月中至9月初共接獲約1,100宗網絡「起底」的投訴,對比以往每年只有約100宗網上欺凌的投訴,數字急增10倍。[2]

而有關「起底」行為涉及有人收集了個別人士(包括兒童)的個人資料後,再於不同的社交平台或討論區向公眾披露。其目的很可能是向公眾提供資料,煽動公眾向「被起底」者作出恐嚇、排擠及欺凌等行為,亦有可能是想藉著上述的行為打擊言論自由,令「被起底」人士不敢發聲。

公署表示,涉及事件的人士在未獲有關人士的同意下,披露了對方的個人資料,為當事人帶來心理傷害,所以涉事者更可能觸犯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刑事罪行,個案亦會交予警方調查。

明光社

分享個人資料的潛在危險

在世界很多地方上網,使用者的身份原本都是匿名的,他們可以在網絡上用搜尋器自由瀏覽資料,除非追蹤IP地址(IP是Internet Protocol網際協定的簡寫,IP地址即分配給網絡上使用網際協定的裝置的數字標籤),否則沒有人會知道使用者是誰。但隨著社交平台的出現,網民喜歡在網上分享個人生活片段、資料,每天主動開心分享資料給網友,而沒有察覺當中的潛在危險。

在此,筆者想邀請讀者在網絡搜尋器上鍵入自己的中、英文全名,看看在網絡中可以搜尋到多少有關自己的資料。最先出現的搜尋結果,很有可能是和你同名字的人的相片或社交平台(如facebook)的連結,如按入有關連結,便會找到和你一樣名字的人的社交平台用戶列表。如果你以自己的相片作為社交平台的頭像,會比較容易被人找到。如果你平日以真名在網上分享文字或藝術創作,搜尋器亦會按著受歡迎程度,列出有關作品。

善用私隱設定

對於喜歡分享自己的生活,被人關注的人來說,例如藝人或公眾人物,如能被搜尋到,當然是好事。但對於各位讀者,這是不是大家期望的事呢?在搜尋到的資料中,到底有多少是你沒預計過會被找到的?你有沒有搜尋到你不想被人見到的相片或個人資料?如你曾在商業社群網絡(如LinkedIn)上載過自己的履歷,以便找工作和讓同業或獵頭公司找到,你又是否想讓任何搜尋你名字的人看到有關資料?你願意公開自己所有資料嗎?其實,在社交平台可以作不同程度的私隱設定,設定由完全公開、部份公開、只供朋友圈內看、某些資料只供某些人看等,小心使用不同程度的設定,就可以令私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

當然,在分享資料時不設限制,在平時似乎沒有問題,但如有人想對你「起底」,所有有關你的資料就會被一下子翻出來,還有你的家人及朋友,都有機會被牽連及滋擾。

受害人慘遭滋擾

在2019年10月,有則虛假訊息流出,有人在網絡上公開了疑似是槍傷學生警員的個人資料(其實遭「起底」人士並非有關警員,只因二人樣貌相似才被誤會),被公開的資料包括了他的全名、手機號碼、家居電話號碼,及虛假的警員編號,在網絡中更可以找到他的家庭照片,他太太公司的名稱等。雖然後來發現資料失實,但該名被錯誤「起底」的人士卻受到滋擾,有大批市民圍住他太太工作地點的出入口,雖然他們沒有進入舖內,仍使有關人士感到恐懼。[3]

如不幸被人「起底」,可以向散佈資料的社交平台或討論區投訴,望能暫時止住資訊繼續散開。另外,亦可向公署投訴,公署在跟進後,或會要求涉事平台移除連結,並要求平台的營運商提供涉事網民的用戶登記資料及IP登入資料。[4] 不過,對於境外運作的平台,公署並無權力迫令域外機構移除及停止上載「起底」、甚至違法的內容及帖文,公署只可以與有關地區保障私隱的機構聯絡,要求它們跟進。私隱洩漏多寡,往往與自己和他人的習慣和態度掛鉤。

 

(本文原載於第129期〔2019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私隱專員公署就近月「起底」及網絡欺凌行為的最新報告 重申有關刑事罪行後果嚴重 可判罰款或入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19年10月8日,網站: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191008.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3日)。

[2] 〈【逃犯條例】私隱署接1100起底個案超往年10倍 警察官員示威者同受害〉,《明報》,2019年9月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90906/s00001/1567759264153/【逃犯條例】私隱署接1100起底個案超往年10倍-警察官員示威者同受害(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0月14日)。

[3] 求驗傳媒,2019年10月2日,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kauyim/photos/a.701245323285019/2408658695876998/?type=3&theater(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0月14日)。

[4] 〈警方首次以私穩條例檢控一男子網上起底〉,metroradio.com.hk,2019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metroradio.com.hk/news/live.aspx?NewsID=20190930200401(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0月14日)。

聆聽同溫層以外的聲音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16/09/2019

如果大家在2019年,都很關心在香港社會發生的事情,為了了解事態發展,當時除了會看電視新聞外,更會於網上的社交媒體看新聞。但如果你沒有主動到不同的新聞網站去找新聞看,而只是被動的在社交媒體看別人分享的資訊,你很有可能只收到一些偏向某一角度或立場的資訊,也就是說你閱讀資訊或新聞時已不自覺的有了「偏食」情況。

過濾氣泡與迴聲室

由於大數據的出現,令社交媒體更容易掌握用家的喜好,它們會把用家喜歡的東西先浮現在螢光幕,而不是按事件的重要性或發生時間來決定優先次序。這種做法其實是在縱容用家,令用家常常看到的都只是一些討好自己的資訊。這種將個人化的資料過濾及篩選的小圓圈,叫作「過濾氣泡」(filter bubble),在中文世界裡亦可稱作「同溫層」(stratosphere),[1] 在社交媒體或搜尋器之下,系統會知道用家的習慣、喜好,在經計算後把它認為「好」的東西給用家看但當中極可能濾走了用家不喜歡看,但對他們重要的東西,包括一些事實或真相。

而我們在社交媒體中看到朋友圈裡的近況、分享的東西,往往也是經過演算才送達我們的眼前,若我們按讚或作其他回應,則會強化了計算,系統會再張貼類似的帖文,而這也會將關注有關事件的人拉近一些。「迴聲室」(echo chamber,亦有譯作回音廊)就這樣慢慢形成。

當相同或相近的意見不斷重現,我們的思想就會被強化,我們會誤以為與我們持不同意見的人數目很少,而我們亦有可能輕易相信與我們立場相近的假新聞,因為當謊話在迴聲室中不斷被重複,人們就會容易信以為真。[2] 而有研究發現,假新聞在網絡中流傳的速度比真新聞快,因為人們都喜歡看故事;而假的政治新聞比其他類別的假新聞廣傳得更快。[3]

玻璃心與反脆弱

美國紐約大學教授及社會心理學家Jonathan Haidt認為,美國有些學校建設了「安全區」(safe spaces)保護學生,令他們聽不見一些反對的言論,以免他們受傷害,其實這是過份保護他們。他認為除了家長的過份保護,社交媒體亦是「玻璃心」的根源,因為迴聲室令他們出現極嚴重的「圍爐取暖」現象,只愛與意見相同或相近的人走在一起不能接納異見聲音,這令他們的心靈變得脆弱。[4] 他認為要扭轉這局面的關鍵,在乎我們是否懂得抱持「反脆弱」(antifragile)的態度,如果為了保護孩子而不讓他們感到不舒服,不讓他們面對衝突、辱罵等,我們只是在阻礙他們變得強壯。他引用了一句至理名言來說明:「那沒有殺死你的,令你變得更強壯。」(What doesn’t kill you makes you stronger.)[5]

試試離開同溫層

按人的本性,我們很自然傾向與自己「同聲同氣」的人一起,因為思想接近,傾談時也會感到舒服一些。因此,我們很可能會習慣對他們所說的都讚好……然而,對於持不同意見的人,我們又會如何處理?會選擇靜默、退出群組、不看他們的帖文?或unfriend他們,不跟他們做朋友嗎?我們又可會想想主動和他們傾談,回應他們,令大家可以溝通一下,減少大家的分歧,甚至撕裂嗎?

其實我們可以試試離開舒適的同溫層,去不同的專頁看看,聽聽不同立場的人說甚麼當然你不一定要參與討論,但也可以看看不同群體的關注點在哪。最初,你極有可能會看得很不舒服,但這是一個很好的訓練。根據著名電腦科學家Paul Graham的「反駁金字塔」(the hierarchy of disagreement)及他在〈如何反駁〉一文指出,[6] 許多人一遇到和自己不同的意見,就會選擇以辱罵對方、批評對方語氣等較低層次的方式回應。但如果我們選擇慢慢去觀察及思考對方的說法,細思自己為何會不同意對方的意見,再比較自己的論點及想法跟對方有甚麼不同,就可以將焦點放回討論本身,就事論事,或許我們會找到彼此的共通點,或發現對方說得不錯的地方。

尊重不同的意見

誠然,我們需要承認有不同的聲音存在,持不同意見者並不是非理性的,他們的想法背後,必有其理由,我們可以試試去了解。而且,我們要主動地去聽這些聲音,以致我們所了解的世界並不是平面的,而是立體及多面的。所以,在社交媒體中,我們要主動去找不同的專頁及不同的朋友,了解他們的想法。我們更要走出社交媒體,看看不同立場的媒體所報道的角度,甚至走進社會不同的地方,親身去感受和體會社會現正發生的事情。因為在網絡世界以外,我們還可以真實地接到許多生命及聲音。

 

(本文原載於第128期〔2019年9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Filter Bubble是甚麼?〉,台灣搜尋引擎優化與行銷研究院,網站:https://seo.dns.com.tw/archives/5901(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李佳佳:〈「同溫層」使你更自戀〉,《天下雜誌》,2017年2月8日,網站: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80814(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2] 李立峯:〈假新聞心理學:為何消除錯誤資訊如此困難?〉,《明報》,2017年5月25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170525/s00022/1495673751288/假新聞心理學-為何消除錯誤資訊如此困難-(文-李立峯)(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3] Soroush Vosoughi, Deb Roy and Sinan Aral, “The Spread of true and false news online,” Science 359, no. 6380 (March 2018): 1146–1151, https://doi.org/10.1126/science.aap9559.

[4] ABC News (Australia), “Jonathan Haidt thinks safe spaces are stifling vigorous intellectual debate,” YouTube, last modified July 27, 201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Awmmj57ZDI; Amanpour and Company, “Jonathan Haidt: How Social Media Drives Polarization,” YouTube, last modified December 4, 201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9ofYEfewNE.

[5] Jonathan Haidt, “3 great untruths to stop telling kids—and ourselves,” BIG THINK, accessed February 2, 2023, https://bigthink.com/videos/3-great-untruths-to-stop-telling-kids-and-ourselves.

[6] Paul Graham, “HOW TO DISAGREE,” PAUL GRAHAM, last modified March, 2008, http://www.paulgraham.com/disagree.html.

人臉辨識與私隱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19/11/2018

人臉圖像是人體生物特徵的一種,與個人指紋及虹膜等一樣,乃與生俱來,獨一無二且不可改變。雖然單憑這些「記認」,一般人都未必可以確定它們是屬於誰,但這些資料若與其他個人資料連結,就會成為能夠辨識身份的個人資料,亦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為甚麼如此嚴謹?因為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資料,指紋、面部圖像等早已被執法機構應用在刑事調查中作身份識別,所以建議使用有關資料的人基於個人資料的特殊及敏感性質,提高所採取的保障措施。[1]

收集資料方式不易察覺

人臉圖像的辨識技術的準確性,雖然低於虹膜和指紋識別,但三維識別加上皮膚紋理分析等不同技術的結合,令人不易偽裝,加上它是非接觸式和非侵入性的生物識別技術,故被廣泛採用。有關技術是把臉部圖像採集、臉部定位、臉部圖像預處理(preprocessing)、身份確認及尋找等一系列相關技術構建成的系統。這種搜集資料的方式並不會惹人反感,因為記錄、拍攝過程不會引人注意。

速度方面,2017年已有人臉辨識技術能做到,在一秒內從3,000萬人的資料庫中,將人辨識出來,失誤率僅0.3%。[2] 其速度之快令不少地區使用這門技術在保安系統上,尤其在人流多的地方,如各地機場、香港e-道、日本國內港口、澳門賭場等,[3] 都已經或將會採用,以識別恐怖份子或防止洗黑錢活動。[4] 在內地,就曾有歌手舉行演唱會期間,公安以此技術逮捕了六名逃犯。[5]

除了門禁系統,即在通道或建築物進出口使用系統,亦有應用在手機解鎖、識別使用者、人臉支付等工具上。

在手機應用程式方面,有社交媒體如facebook,已有臉部識別功能,當用戶上載相片,系統的「標籤建議」服務可以識別相中人,並自行建議可標記的朋友,經用戶確認後就可標記於相中(該功能在美國引起了私隱爭議,法院裁定用戶可為此提出集體訴訟)。[6] 在手機遊戲方面,內地為了持續優化未成年人士健康上網保護方案,於2018年9月起以手遊《王者榮耀》為試點,以視頻認證的方式作小規模人臉識別技術測試,實行最嚴格的實名制,判斷用戶是否已成年。12歲以下用戶每天只能玩一小時,並且不能在晚上9時至早上8時時段內玩遊戲,超過時限亦不能再玩。[7]

偵測人群的情緒

另外,人臉辨識還可以偵測人的情緒,如快樂、厭惡、憤怒等,以協助測試客戶對新產品的感覺。技術亦可應用在演講廳和培訓中心,偵測在場人士的注意力,了解他們對甚麼特別關注或感興趣。此外,由於技術可以辨識人的緊張等情緒,這有助保安在人群裡發現潛在暴力,或可疑人物。[8] 不過,我們得注意,當這些偵測的結果被記錄下來,並作分析,那就代表出現在市面上的產品,或被我們搜尋到的產品,其實都已經是「迎合客戶所好」的廣告,或已個人化的菜單——即系統先為我們作了篩選的菜單,這還算得上是自由選擇嗎?

社會信用體系

人臉辨識技術蘊含的力量不可小覷,如果將這門技術應用在監控社會方面,可想而知個人私隱可以如何被嚴重侵犯。在中國,人臉辨識技術被用作「社會信用系統」評分,加上對互聯網相關活動的監控,形成了「天網」,人民的一舉一動都被評分記錄。國務院在2014年提出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計劃在2020年前建成對全國人民的信譽度實行記錄。[9]

該系統現時已在部份地區試行,一個人的社會信用分數會根據其在網上以至日常生活的行為而增減,如購買太多電玩遊戲、於網絡發佈假新聞,又或於非吸煙區吸煙、超速駕駛等,都會影響個人評分。如果評分低便會成為「嚴重失信者」,令有關人士的自由受到限制,如不能乘坐飛機、火車、入住某些酒店及不能申請信用卡等。信用評分不佳更會影響到升學、就業機會、社會保障和政治權利等都受到限制,甚至會株連子女,影響他們升學等。而被列入黑名單、姓名會遭到公佈等情況,亦是令人極為憂慮。[10]

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有好的行為和成為有質素的公民,都是大家當盡的本份,但這是出於自願還是被迫?在「天網」的籠罩下,人們在網內網外的一言一行都被「老大哥」監察,失去了自由。所有被記錄下來的個人資料及數據,又是否被高度保護?它們會否被人任意挪用,或用來作為威脅的工具,這一切都是未知之數,但潛藏的危險則令人憂慮。

 

(本文原載於第123期〔2018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私隱專員回應有關使用智能手機的臉部辨識功能與私隱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17年9月18日,網站: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enquiry/enquiry_20170918.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2] 〈NEC人臉辨識技術失誤率僅0.3% 稱霸全球無人能敵〉,每日頭條,2017年10月27日,網站:https://kknews.cc/photography/z2638xp.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3日)。

[3] 陳端武:〈澳門賭場ATM導入臉部辨識技術防洗錢〉,DIGITIMES,2017年7月24日,網站:https://www.digitimes.com.tw/iot/article.asp?cat=158&cat1=20&id=0000507619_p9x5e5is28qlzf8zhr39b(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4] 〈新聞背後:傳澳門賭場早安裝容貌辨識系統〉,東網,2017年10月5日,網站:http://hk.on.cc/int/bkn/cnt/news/20171005/bknint-20171005191525494-1005_17011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5] 〈「逃犯剋星」張學友今年第六殺 公安再靠人臉辨識捉拿逃犯〉,《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8年7月9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111014/「逃犯剋星」張學友今年第六殺%E3%80%80公安再靠人臉辨識捉拿逃犯(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6] 〈FB相片人臉辨識功能 面臨美國用戶集體起訴〉,《星島日報》,2018年4月17日,網站: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693022/即時-國際-FB相片人臉辨識功能-面臨美國用戶集體起訴(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7] 〈騰訊手遊《王者榮耀》作人面識別技術測試〉,《信報》,2018年9月29日,網站:http://www2.hkej.com/instantnews/hongkong/article/1956412(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騰訊《王者榮耀》 試行人臉識別〉,《明報》,2018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mpfinance.com/php/daily2.php?node=1538245400038&issue=20180930(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3日)。

[8] 〈人臉辨識技術的五大驚人應用〉,威盛新聞,2018年8月7日,網站:https://www.viatech.com/tw/2018/08/things-you-can-do-with-facial-recognition-tw/(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9] 汪宜青:〈從檔案袋到信用評分 中國是否正走向「奧威爾式」監控社會〉,BBC News 中文,2018年10月17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588612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8日)。

[10] Andy Cheng:〈中國將實施「社會信用系統」,對民眾的行為進行監控與獎懲〉,明日科學,2018年9月18日,網站:https://tomorrowsci.com/technology/中國-社會信用系統-民眾行為-監控與獎懲/(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26日);骷髏小姐在挪威:〈5張圖睇中國社會信用評分系統〉,眾新聞,2018年1月21日,網站: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9579/中國-社會信用-9583/5張圖睇中國社會信用評分系統(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歐盟通過影響全球的歐盟網路版權指令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10/2018

在山竹襲港前數天,有一宗影響全球的大事發生了,但本地媒體幾乎沒有報道:9月12日,歐洲議會以438比226票通過了極具爭議的「網路版權指令」(Copyright Directive)——第13條(Article 13)。[1]

這指令明明只是歐洲聯盟實施,充其量只影響歐洲地區,為何筆者會說它「影響全球」呢?我們不妨由本地版權法事件說起。

2014年,香港政府打算修訂《版權條例》,在原有的條例中加入刑事成份,限制一切在網絡上發佈的資訊和內容,只要發佈的內容有侵犯版權的情況就有機會被起訴,只有少數情況可獲豁免。法網之大,令人憂慮只要在facebook張貼或轉貼一張圖,都會莫名其妙遭起訴。

舉例說,你在facebook貼了一張多啦A夢的GIF圖,你可能已觸犯了刑事條例,因為多啦A夢的版權不屬於你。這例子並非憑空捏造,在2007年著名的多啦A夢網站:「超級叮噹資料庫」,就被版權持有人要求刪除所有多啦A夢圖像。其後,香港三大多啦A夢網站亦因而先後被迫關閉。[2]

若《版權條例》加入刑事成份,則不但版權持有者可以告你,警方也可以主動捉拿一些「侵犯版權」的人,令人不寒而慄。須知很多網絡使用者都是反對政府人士,常用各種二次創作或以戲謔方式來表達對社會的不滿,難怪在2014年,大眾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網絡23條」。

可幸的是,草案最終未能通過,此後政府也沒有再舊事重提。但此事令不少人意識到,版權法、網絡和言論自由的相關性。

當年香港政府將版權法的矛頭直指用戶和發佈者,以致民意反彈,功敗垂成。歐洲政客的政治技巧成熟得多,自不會犯同樣錯誤。新的Article 13並不監管和限制用戶,卻將目標對準網絡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要求他們設立程式過濾一切用戶可能侵權的影像、圖片、音樂等內容;而當版權持有者一旦發現自己的圖像等遭侵權時,平台必須賠償。

正所謂「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統治者只要管好操縱網絡實權的商人,商人就會替統治者管好網民。而且,由於新的指令不以網民為直接打擊對象,網民反對起來也彷彿沒有著力點似的。這就是所謂的「政治技巧」。

Article 13自一開始就遭受極大反對。不難想像Article 13要貫徹執行會對一眾網民有多大影響。同人作品會全軍覆沒自不用說,其他領域也岌岌可危。以YouTube為例,不少人在YouTube上靠翻唱別人的歌曲而名利雙收,同時也令唱片商從中發掘出不少具才華和潛質的新人。但很對不起,那些被翻唱的歌曲全都是有版權的,假如YouTube真的嚴格按照版權法篩查用戶發佈的內容,那麼這一整個網絡生態將從始消失,能留下的大概只有一些古典音樂的翻錄,因為這些作品年代久遠。須知道就連生日歌也是有版權的。

在Article 13通過前,就有84個音樂媒體機構,包括索尼(Sony Music)、環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等發表公共聯合聲明支持Article 13。[3] 這些行動令網民的恐懼有增無減。

由此可見,Article 13不可能對香港沒影響,因為YouTube、facebook等大平台全是跨國界的。

外國的YouTuber叫苦連天,網民們更是對此暴跳如雷。[4] 在他們眼中,這就是要針對網絡「迷因」(Meme)文化的政治舉動。「迷因」簡言之就是網絡二次創作惡搞文化,像用電影截圖做的網絡梗圖、翻攝新聞片段做的懶人包、影片、評論、電影惡搞、樂評、影評等二次創作。在外國,這文化背後連結的常常是反政治正確、非主流以至是另類右派的思想。故此,是次風波與2014年發生在香港的一樣,同樣高度政治化。

事實上,網絡大平台諸如facebook、Instagram等一直被保守派人士質疑有很強的「自由派偏見」,即很多時將保守派人士的言論和帖文歸類為「人身攻擊」、「仇恨言論」,從而移除它們。[5] 甚麼是「仇恨言論」?例如,一些指非法移民更多地犯罪、同性戀者更易有性病的言論,就有可能被歸類為「仇恨言論」。這些對facebook、Instagram等的質疑大概有一定的真確性,早前就有一群facebook的員工走出來反對公司的「不包容」。[6]

所以,Article 13同樣被一部份人視為當權者和左派對網絡上政治不正確文化的大清洗。象徵右翼和迷因精神的佩佩蛙(Pepe the Frog)[7] 不斷在網絡出現,諷刺Article 13將殺死迷因。

毫無疑問,知識產權是十分重要,它保障投資者和創作人的付出不會被肆意侵奪;而網絡的興起令維護知識產權的工作變得困難。然而,任何成功的文化產品都會產生大量的次文化和衍生文化,到了一個程度,甚至會像但丁的《神曲》,為整個意大利語奠定基礎。

也許,我們的思路不應放在如何「防止」和「懲罰」侵權行為,因為作品的創造和再創造根本不是可以清楚劃分的事;而是應該將心思放在如何「嘉獎」那些創作出有重大影響力作品的人。這是現行科技可能做到的事,例如電子貨幣LikeCoin的出現,就希望能做到追蹤一件作品中不同的貢獻者,並公平地分配各人應得的分額(share)。
 


[1] Matt Reynolds, “What is Article 13? The EU's divisive new copyright plan explained,” WIRED, September 17, 2018, https://www.wired.co.uk/article/what-is-article-13-article-11-european-d....

[2] 〈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版權爭議事件〉,哆啦A夢wiki,網站:http://zh.doraemon.wikia.com/wiki/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版權爭議事件?variant=zh-hk(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3] Paul Resnikoff, “84 European Music & Media Organizations Declare Their Support for Article 13,” DIGITAL MUSIC NEWS, last modified June 27, 2018, https://www.digitalmusicnews.com/2018/06/27/european-music-media-organiz....

[4] 以下是一段過百萬點擊率的片段,評論歐盟的新法:Philip DeFranco, “Kendall Jenner Leak Controversy, Article 13 Approved, Shane Dawson Reveal, & Norm MacDonald Backlash,” YouTube,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12, 201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FROh2RCtog

[5] Benjamin Fearnow, “85 Percent of republicans say facebook, Twitter censor conservative political opinions,” Newsweek, June 28, 2018, https://www.newsweek.com/bias-facebook-twitter-silicon-valley-liberal-co....

[6] Kate Conger and Sheera Frenkel, “Facebook employee group criticises its ‘intolerant’ liberal monoculture,” INDEPENDENT, August 29, 2018,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americas/facebook-employee-libe....

[7] “Pepe the Frog,”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9, 201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epe_the_Fr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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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10/10/2018

平機會會幫助推動粵語嗎?

01/02/2018

浸大普通話畢業要求風波弄得滿城風雨。本社員工有不少為浸大出身,對此事意見紛紜。對於本文普通話畢業要求的存廢、學生態度和校方處理等問題,坊間已有豐富討論,故本文希望討論另一極為重要,但無人問津的問題:語言與歧視政策問題。

 

普通話畢業要求是歧視,但沒有法例處理

在本次風波中,浸大同學提出普通話畢業要求為歧視本地人。因為相關要求只適用於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但對其他學生、如內地生則不適用。校方亦沒有要求其他學生要符合另一些語言要求,如粵語要求,方可畢業。為此,有知名的時事評論家建議浸大生向平機會投訴,亦有立法會議員就此事去信平機會。

浸大同學的立論,浸大的普通話畢業要求基本上符合條例有關「歧視」的定義。然而,就此事向平機會投訴,我們認為難有效果。

平機會為法定機關,其職權範圍只限於執行和推廣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下稱《種歧》),並無其他權力。唯現行《種歧》的第8條已列明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和新移民(下文再述),20條(2)和26條(2)則有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不用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故理論上平機會無法處理相關投訴。當然,近年平機會經常做超出職權範圍的事,例如向政府建議立更多歧視法、保障事實婚姻、又主動去信抨擊一些不符他們「平等」標準的機構等。然而,這只會發生於符合平機會總路線的事件。但從我們的觀察,「保護粵語」不符平機會的總路線。

 

教學語言與《歧視法》

我們的觀察從何而來?2014年7月,平機會發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年》,當中的諮詢問題37涉及上述有關授課語言的豁免。[1] 平機會明言「應廢除《種族歧視條例》在教育和職業訓練的授課語言方面的例外情況」。

《種歧》豁免授課語言的原意是為了省卻學校和機構的麻煩,給予他們自主空間,也為了法例實際可行。因為一間全粵語授課的學校,若當中有不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那該學校很可能已觸犯《種歧》中間接歧視的條款。事實上,諮詢文件亦舉出以下例子:

 

例子 33:《種族歧視條例》關於授課語言的例外情況,平機會曾收到一名尼泊爾裔水喉匠的投訴,他希望到一間職業訓練學院進修,因為如果不完成課程他便不能取得香港的水喉匠資格。他要求以英文上課,但學院初時拒絕。由於職業訓練授課語言的歧視屬例外情況,因此無法提出間接種族歧視申索。(P.86)

 

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倡議般修改,該機構會面臨何種情況呢?第一,平機會會控告該機構歧視少數族裔。若其後對簿公堂,該機構須證明以中文授課是a.有理可據(justifiable),b.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objective),以及c.與該目的有合理(rational)和相稱(proportionate)關連。若法庭最終不接受該機構的辯解,判機構敗訴,則該機構可能要將授課語言改為英語,或作其他措施,確保不以中文為母語的人可以參與課程。

不難想像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建議般修改,教學機構會承受何等巨大的壓力。因而,《種歧》在草創階段就對授課語言有豁免。唯平機會以少數族裔學中文困難為由,提出廢除授課語言豁免,令人失望。我們期望少數族裔可以融入本地社群,自身亦有參與相關的義務工作,可是欲以《歧視法》達致目的完全是不切實際,只會增加族群怨懟。

 

粵語與《歧視法》

然而,平機會當年改造社會的藍圖還不止於此。我們必須將上述有關教學語言的建議和其他段落合併來看。筆者曾提過《種歧》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及新移民。由此,平機會在2014年文件中建議「禁止對與香港居民身份,和與移民身份相關的歧視。」(P.41)簡言之,將本地人和新移民身份都計入「種族」中。

現在回到有關授課語言的討論。平機會一方面提出廢除《種歧》對授課語言的豁免,一方面提出將新移民身份納入《種歧》中。換言之,上述水喉匠的例子「尼泊爾裔」可換成「新移民」,「英文」可換成「普通話」或「簡化字」。具體來說,若有一新移民學生在上學說感到學校以粵語授課令他特別不利,則他可以要求學校轉以普通話授課,並提出間接歧視申索。

但既然平機會建議《種歧》包含本地人,本地人又可不可反過來控告普教中的學校歧視本地人呢?答案是可以,但勝算極低。第一,普教中為語常會建議,教育局推行的政策;第二,普教中沒有對本地人造成特別不利,因為在一學校或一班別內所有本地人都接受普教中,除非該校有為數不少的,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人;第三,全港已有七成小學設立普教中班別。綜合以上三點,法庭有相當大的機會接納普教中的合理性,不大可能裁定普教中為歧視。「歧視」在法律中的邏輯就是要找兩個群體作比較,看看某政策有沒有造成不平等。全體本地生都接受普教中,雖然有人會認為是「集體受苦」;但卻是平等地受苦,沒有「歧視」可言。

故此,單從條文看來,平機會的修例建議確實是對本地人和新移民「平等」,但只是平等的提控機會。從現實來看,卻是對本地人不利。因為本地人在人數和文化資本上的優勢,會令他們在法庭上獲判定為「處於不利」的成數大大降低;而一項政策或措施必定要令某群體「處於不利」才算是歧視。

若依平機會的建議,浸大校方有沒有違反《種歧》呢?浸大同學確是可以提控的,若法庭受理則浸大要證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a.有理可據,b.有合法目的,以及c. 與該目的有合理和相稱關連。浸大校方提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希望畢業生具兩文三語的語文能力;這理由能否成立,則要看法官的判斷了。

但不論如何,以上討論已展示了平機會的社會想像。就是各群體都可以告來告去,所謂「機會平機」是「提控的機會平等」──一個動輒興訟,凡事交給法庭的社會。辦學團體再無自主性可言。以浸大風為例,普通話畢業要求本是校政,應由浸大社群自決,這才體現大學精神。但平機會的建議卻可能會將決定權交給法庭,由法庭決定該要求的存廢。有趣的是,平機會作為執行四條《歧視法》的機關,它原來亦可能有左右語言要求和政策的大權。

 

《歧視法》與自由主義

我們認為,平機會的倡議深深反應了羅爾斯式自由主義的思維模式及其弊病。

自由主義提倡一個價值中立的政府,藉由提升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的總量和平等地分配基本益品,讓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追求自己美滿人生的平等機會。自由主義的其中一項根深柢固的前設,就是每人對「善」的定義都不同,沒有人能為他人決定甚麼是「善」。由此,政府不應偏袒任何一種「善」的觀念。

這種前設看來合理,但拉回現實就會發現很多不當之處。以語言為例,價值中立的政府理論上要平等地對待每一種語言,不論是粵語、英語還是普通話。正是這種思維主導下,平機會才會認為以英語或普通話為母語的人,其學習機會因語言問題而比本地人少,是不合理和應糾正的。因為在自由主義思維下,本土語言沒有特殊地位,若它成為了社會上某些人追求美滿人生的絆腳石,那就用各樣手段幫助那些人擺脫它,例如《歧視法》。

自由和平等都是只有形式但沒有內容的道德原則。為人父母對孩子可自由地選學不學粵語,可能會不高興;同理,孩子與其他同學必須平等地接受普教中,父母可能亦未必認同。自由本身孤立來看可能沒有價值,因為不受「差」的東西限制才顯出其價值;平等亦然,平等地差沒有價值,要平等地好才有。若浸大的所有學生都平等地有某種語言的畢業要求,本地學生就會滿意了嗎?恐怕亦不會。

粵語對香港社群而言有重要的價值。政府大可不必對其「中立」。因為那幾乎是香港社群之所以存在的必要條件。粵語的價值對於香港社群而言,理應高於其他語言,但粵語優先不等於排斥其他語言,你硬要它與其他語言平等,美其名是「平等」,實際是削弱粵語。情況就如人本應對親生父母有特別關顧和義務,你要「平等」地對待親生父母和其他陌生人,反而是對親生父母不公平。

因此,我們認為平機會只要不改變它固有的思維方式,「保護粵語」都不會符合平機會的總路線,削弱粵語地位反而成為它行動的結果。浸大事件反映了本地學生對粵語的珍愛,公機關應如何調整自己對所謂公平和正義的理念呢?公權力不斷介入市民大眾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是一個大家必須警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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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30/1/2018.

AI,我有話說……

吳慧華 | 受訪者:雷競業博士 (中國神學研究院 天恩諾佑教席副教授) | 撰文:吳慧華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29/11/2017

1956年,麻省理工學院的約翰·麥卡錫(John McCarthy)在達特矛斯(Dartmouth)會議上提出了「人工智慧」這個概念。他認為「人工智能就是要讓機器的行為看起來就像是人所表現出的智能行為一樣。」61年後,現在的AI不單是行為上看起來像人,有的更是外表看起來像人。

2017年11月4日,澀谷未來,一個虛擬的人工智能穫得日本澀谷區長所發出的一張「特別住民票」,這位「七歲小朋友」外表是經由電腦合成的影象,會隨時間和環境改變,他的工作是傾聽居民的意見,讓當地政府與居民相互更加熟悉了解。其實,2017年10月,女機械人Sophia已成為沙特公民,它是首個獲得公民身份的機械人,除了在沙特的大會上公開演講,也到訪其他國家。當被問及機械人是否有自我意識時,她反問人類是怎麼意識到自己是人類的呢?原來……一個如此俏皮機智的女機械人,並不只出現在電影中,是活生生在現實中存在著。

人工智能看似遠,其實十分近,它的發展一日千里,當人工智能機械人的外貌跟人類幾乎一樣,能力比人類強的時候,人類本質上有甚麼是超越他們的?另外,人工智能又如何影響人類的生活,甚至做人態度?今次,我們訪問了中國神學研究院的雷競業博士,就信仰角度去探討「人工智能」這課題。

電影文化下的人工智

訪問一開始,雷博士便先從電影入手。雷博士談到不少關於AI的電影都散播著「AI很厲害」、「對人類極具威脅」的信息。在《虛疑智能》(Ex Machina)這一部電影中,AI女機械人Ava的智慧已經在人類之上,把當中兩名男主角玩弄於股掌之間,不像2001年的《A.I.人工智能》,當中的AI小男孩渴望自己可以如人一樣,Eva卻只希望擁有人的外表,闖出實驗室走進人類世界。當人工智能愈來愈強大的時候,人類似乎對本身失了自信,經常害怕自己被人工智能機械人取代,甚至被它們毀滅自己。

基督教的人觀

即使有國家頒發公民証或居住証給人工智能的機械人或虛擬人類,又或是機械人的能力如何比人類強,都不代表機械人有著「人格」。雷博士指出中世紀的時候,很多神學家都認為「人有神的形象」,大多指到人的理性或有一些能力是其他生物所沒有的。然而,雷博士傾向於Karl Barth 及Ray Anderson的看法,認為人有神的形象,與萬物不同,關鍵不在於人的理性或能力,而在於人與神的關係,以及人與之間的關係。

人工智能與人類沒有交流嗎?Sophia與訪問者不是有講有笑嗎?根據雷博士對人觀的看法,即使人工智能可以回應人類的提問,又或是服從人類每一個指令,仍然是不足夠的,因為它們欠缺了自由意志。

人工智能被人類創造出來,它們主要的目的是要服從他們的創造者——人類的指令。然而,人類卻不同,人類被神創造,是有召命的,然而,人不是一開始便會知道自己的召命是甚麼,也不是一開始,便能服從神的命令,相信不少人即使知道自己的召命是甚麼,他們還是要經過掙扎,才決定走上神的召命。信徒會掙扎是因為人類有自由意志,而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耶穌亦不例外,當祂在客西馬尼園呼求「父啊,如果你願意,就把這杯拿走!但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旨意。」(《新譯本》路二十二42)。掙扎過後,耶穌願意放下自己的意思,成就神的旨意。自由意志有時成為我們想去跟從神的絆腳石,但事實上,對人類來說這是非常寶貴的。

人工智能讓人更走向更自我中心

無可否認,人工智能提升人類的生活質素,讓人生活得更舒適,然而,人工智能機械人或寵物,有可能讓人更走向自我中心。2016年12月底,Gatebox的投影虛擬女友在香港推出300部。這位虛擬女友會向你噓寒問暖,提醒你穿衣拿傘,也會透過社交平台給你發信息,說些窩心的話,它更可以透過GPS定位,在你將到家時,為你開燈……。停產了12年,Sony會於2018年出產全新的智能機械狗,這一隻機械狗有自學能力,可以記著主人的喜好,如果連接雲端,它更會學習其他智能機械狗跟主人相處的技巧,所以它會愈來愈像真的狗。它的「個性」會隨著主人的相處方法、環境不同而有所改變,因此每一隻都不一樣。

當與雷博士談及到這些人工智能「伴侶」時,我們可以想像,這類產品很容易滿足個人的需要及慾望,它們都是有功能性的,也可以完全配合人類的需要。當主人沒有空時、無心打理時,又或是厭倦的時候,可以不必開啟它們的開關掣。

雷博士同意將來若有更「似人」的人工智能機械人出現時,有些人或許不需要真人版的「伴侶」。他重申,人工智能是有功能性,可以滿足人的需要,但在關係中,最難能可貴的是你不可以控制他人,基於愛,你願意放下自己,這快樂是難以形容的。

 

延伸閱讀:

Anderson, Ray Sherman. On Being Human: Essays in Theological Anthrop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2.

勿讓言論自由變成文字獄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1/09/2017

近日,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集會時與台下合作喊出「殺無赦」的口號,冒犯了不少支持可公開討論港獨和雨傘運動中的支持者,特別他們的口號「重奪廣場」的「奪」字被法庭形容為暴力時,這個殺無赦一出,就頓時令輿論嘩然。之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一些建制派議員為何君堯解話,說殺字有很多意思,整件事更突顯不少人對言論、表達自由的雙重標準。

這種雙重標準,在這個月的大學校園民主牆事件不斷升溫,一些支持港獨的人,被左派報章連開數版怒批,彷彿是反賊、是叛國、是人民公敵似的。香港主權作為一個政治議題,由回歸前到回歸後從未停止過在不同場合被社會各階層討論,港獨從來都是一個構想出來其中一個方法,其他選項也包括重新讓英國管治;香港人有真自治;或者中國全面取消一國兩制接管香港;香港變成直轄巿等……

不同的人會用不同的方式去高舉他們對於香港主權的想像,作為學術討論、談判空間、政治籌碼、甚或惡搞。言論自由的出現,當然就是因為多元社會需要集思廣益,這樣社會才會更清楚問題的核心,在理性冷靜的討論下,真理愈辯愈明,最終才會找出符合社會共善的方案。這本來就是言論自由美麗和可貴的地方,讓我們的決定能照顧各方面的需要。所以,我們在八十年代的前途談判,雖然香港人沒有代表,但最後香港人的聲音、想法也有被聽進去,社會雖有動盪,但沒有想像中的大。

在這樣的一個前提下,可以肯定如果你說了一些非常情緒化的話,當然會令另一方難受,甚至會有情緒式的宣洩,所以有些校長聽到教育大學民主牆貼了些涼薄的話,他們會聯署說不讓該校學生到自己的學校教書和實習。相反,當有一邊說支持港獨者應該殺無赦,另一邊的情緒也會被挑動,同樣會以殺無赦這口號來還擊。有人認為這種情況雖然好像是雙方刀來劍往,但實際上仍是不公平的,因為香港仍然有很強大的建制派,在政治上根本完全傾斜,所以支持可以公開討論港獨的人很容易會被政權「捽」死。

事實上,看著社會不公,人的心並非麻木,所謂公道自在人心。一方面有權的人更應謹慎自己的言行,另一方面,作為心中充滿鬱澀的小市民,但願我們也不會被情緒支配,而是化戾氣為進退有度的抗爭,不給任何文字獄有發酵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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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2017年9月21日

《新移民歧視條例》應再三思量

李卓乘、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6/2017

近日再有團體到平機會請願,希望將現行《種族歧視條例》(《種》)的適用範圍擴闊到「新移民」。我們同意社會要協助新移民融入社會,亦明瞭新移民歧視在本地頗為普遍;[1]但眾所周知,由於《歧視條例》法網過大,我們對相關形式的立法一向份外審慎。我們憂慮《歧視條例》不但無助新移民融入社會,反而會加深本地人與新移民的對立,以及加劇標籤新移民的刻板印象。

《歧視條例》的法網太闊

首先,《歧視條例》中,「歧視」包含「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後者經常令人誤墮法網。它規定,若有一項要求會令受保護群體入選的人數比例大減,即要「有理可據」,否則違法。

最常見的例子有身高要求,過往外國有些公司對員工的身高有劃一要求,但這種要求會令女性入選的機會大減,因此就屬「間接歧視」, 讓我們再看看其他例子:香港土生土長的南亞裔人士不善中文書寫的比例很高。若有僱主在聘請要求中加入中文測試,雖然這測試對所有應徵者都一樣,但該僱主已可能誤墮法網,最終會否「告得入」則要看該僱主能否證明中文書寫是「有理可據」。

再看一例子:僱主A要求某一小數族裔脫下頭巾工作。由於頭巾對該小數族裔的身份十分重要,所以這要求份屬歧視,除非僱主能證明「除頭巾」是保護員工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沒有其他切實可行又不會構成歧視的取代方法。

就上述例子而言,筆者認同僱主應該讓僱員有戴頭巾的自由,但這自由應是基於尊重、理解和共識,而不是基於公權力的威嚇。試想這種威嚇會在工作間和社會中會造成甚麼樣的氛圍,毫無疑問不少僱主和員工會感到他們擁有特權,進而降低信任。筆者就聽過不少這種說法。

回到新移民歧視的討論,假如真的立了法,可想像爭訟如何發生呢?例如,要求員工懂正體字就可能違法了,除非僱主能夠證明懂正體字是該職位必需的。在教育方面,學校可能要制訂兩種取錄準則,一份給新移民學生,一份給本地生,因為新移民學生和本地學生的語文能力通常有差異。借用一些發生在外國的例子,若有一些新移民希望印刷公司印製作一些印有「爭取新移民來港一年可投票」口號的T恤,則這些公司的東主不論自身的政治取向如何,都很大機會不能拒絕;印製「蝗蟲」字眼或對出版批評「強國文化」的文宣,亦可能觸犯種族中傷。一些餐廳也可能會因為沒有預備簡體字餐版而被指控為提供「品質較差的服務」,從而「歧視」了新移民。

另外,《歧視條例》也約制政府,一些惠及「本地人」的政策很大機會受到挑戰。現行的《種》沒有相關問題,因為很多小數族裔土生土長,政府也不會以種族區分某人是否本地人;但「新移民」以「新」和「舊」做對比,意味著政府很大可能不能以居住年期為因素制定「不平等」的福利政策。更不用說居住多久可以投票(現為七年)等敏感問題了。當然,「關愛基金」一類的政策則不受影響,因為它只不利本地人,而《種》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同被裁定為「間接歧視」,正因為法官認為政府惠及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對同性戀者特別不利;政府律師提出標準要與本地婚制一致,同性婚姻在港未立法等作為該要求的理據,都被法官一一拒絕。故此,我們不難看見法官對「有理可據」的要求有多高。

《歧視條例》的原意是促進平等,但在實施時往往造成各種不平等,此之為逆向歧視。總體而言,「間接歧視」的規定一方面對開展法律程序的門檻太低,一方面又令誤墮法網者太易入罪。然而,這法例還有更多問題。

《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

《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在所有《歧視條例》中鶴立,特別規管對受保護群體的「中傷」和「騷擾」。

何謂「中傷」?條文如下:

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的、對該另一人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

自然,甚麼是仇恨、鄙視和嘲諷沒有明確標準,這又令《歧視條例》的法網進一步擴大。「蝗蟲」一語固然屬「仇恨」,但「密演山小立」又算不算「嘲諷」?有人可能問,一些討論區經常出現「蝻」、「南亞蝗」等語,是不是同樣違法?答案是:有可能,關鍵在於「討論區」算不算「公開活動」。在條文中,公開活動指:向公眾發出的任何通訊、動作、姿勢及手勢、穿戴或材料。

「騷擾」是《歧視條例》中更為麻煩的部份。它規定特別場所,例如辦公室、學校中,一人基於「種族」而「騷擾」另一人為違法。「騷擾」同樣沒有嚴格標準。只要是「不受歡迎的行徑」,一般人會「預期」另一人會「感到冒犯」就算騷擾了。例如,在辦公室內職員A向是新移民的職員B說了句「新移民都是來搶福利的」,職員A就有可能面臨民事索償。另外,如果該辦公室的老闆沒有「合理地防止」這些騷擾發生,則同樣有法律責任。其他僱主和主事人亦然。

換言之,這些可能有問題的語言「私底下」、在街上說沒有問題,但「公開」、在辦公室說和在學校就犯法!筆者再次邀請讀者想像這種法例會造成怎樣的社會氛圍。有人會說「講下笑啫,無人比我煽動到啦,無犯法掛?」錯了,法例列明「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不具關鍵性」,若有人「確實」被煽動就是「嚴重中傷」,最高可監禁兩年。

不難想像,修例後那些「中共殖民論」、「新移民溝淡香港論」等論述都變得有問題了。筆者與讀者都不必同意這些觀點,但就認為人們有主張、發展和討論這些論述的自由,這也是公民社會必要的。然而,修訂《種》將桎梏這些論述的生存空間。

《歧視條例》的合理性

既然《歧視條例》有這麼多問題,那麼是否所有《歧視條例》都不應存在呢?不然,但只有在社會存在嚴重歧視時,才有可能要動用《歧視法》。而且,《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必定要符合特定條件,才具備可執行性。

受嚴重歧視的群體,基於身份:安全受到威脅、在社會沒有上流機會、在社會受普遍排擠、在各方面都無法融入社會。

60年代美國黑人的處境就符合這標準,而當時政府頒下歧視條例確實有助黑人融入社會,但當年美國的法例放到今日香港就不太適用,且已造成一定反效果。事實上,美國白人對黑人問題有一種有共識的避諱,因為法例,很多人掩飾了對有色人種很深的偏見,鑽法律空子的歧視行為變得更政治正確、更無形。

另一方面,《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應有以下條件:特徵明顯可簡單辨認、該身份無法改變、該身份不由某一行為體現。

少數族裔同樣符合這些條件,殘疾人士也符合。但另一些特徵例如「宗教」就不容易符合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某一宗教人士,又聲稱自己被「中傷」,明天那人又可以「改信」了其他宗教,又被其他人「歧視」了。法例很大機會成為威脅他人的手段,根本不容易執行。當然,從不少外國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要需要保護一個人不應該因為他們的宗教信念或良心自由,與某些弱勢社群的訴求不同而被指為歧視,甚至受懲罰,不過方法可能不是用歧視條例。另外,有些身份要由某些行為體現,例如「娼妓青少年」,她們的身份是由特定行為來體現。筆者認為,人有權對不同行為作價值判斷,這是公民社會最重要的價值之一。若以《歧視條例》保護這類身份,則不啻是扼殺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多元價值。

筆者認為,「新移民」在各方面都不符上述標準。一方面,「新移民」來港小孩有正常的上流機會,我們不乏這些故事;另一方面,一個人是否「新移民」根本無法識別,「新移民」也不是一個不變的固有身份,隨時間推移,他就變成「舊移民」了。

 


[1]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取自平機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Research/content.aspx?ItemID=1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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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台,2017年6月23日

商業自由與平等

10/08/2016

一間商業機構,會因應社會裡的一些需求而尋找商機,每間機構都會有自己的市場定位,以便運用其有限的資源去為目標客戶提供貼身的服務。但作為一個營商者,大家有否想過,你會被迫去滿足某些人的需求呢? 以下例子值得大家引以為鑑。

事由

2013年,美國加州兩名男同性戀者在一個約會介紹的網站裡尋找伴侶,但發覺該網站只提供尋找異性伴侶,而沒有尋找同性伴侶的選擇,他們於是控告該網站性傾向歧視。根據加州的公民權利法,任何人應得到商業機構的平等對待,商業機構不能基於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等而歧視任何人。加州的法庭與控辯雙方達成一個協議[1] (這不是正式裁決,故法庭沒有就協議的內容提供法律理據),規定該網站須於兩年內修改程式,以便客戶可尋找異性或同性伴侶,該網站亦須向該兩名同性戀者各賠償九千美元,以及承擔對方的律師費45萬美元。

評論

由於被告是一個基督教的網站,故以上的協議無疑侵犯了被告的信仰及良知自由。但該協議亦涉及營商自由,有評論指出,[2]一間商業機構應有其市場定位,它應該有針對性地向特定的客戶群提供特定的服務。這樣,商業機構可賺取利潤,而客戶亦可取得他們想要的商品。但以上的協議,實際上是剝奪了商業機構的營商自由,它們不再有選擇客戶或產品的權利,而是由政府指定它們須服務甚麼客戶和提供甚麼產品。

將以上協議引申一點,會得出一些奇怪的結果:服裝店不能只提供女性衣服,亦要提供男性衣服;它不能只提供適合年青人的衣服,還要提供適合年長者的衣服。這些奇怪的現象還有很多,在此只略舉一二。

早前香港有一間酒吧因對男女客戶收取不同的費用而被裁定性別歧視,原來,在美國加州已早有先例。就以上的加州的公民權利法,加州政府就何謂歧視提供了一些例子,包括,男女收費不同、ladies night折扣推廣等。[3]

對於一些生活的必需品,法例對一些弱勢社群提供免受歧視的保護,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社會有很多公共目標要追求,人權也包括很多方面,我們不能只側重平等而將其無限制地擴張,以致壓抑其他的權利。

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

04/08/2016

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保障宗教自由的條文,但該條文同時指出宗教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宗教自由的行使受公眾利益及其他人的自由與權利所限制。最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律師公會,以相關法例中“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認可一間持守基督教信仰實踐原則的大學所開辦的法律課程。由於相關法例沒有定義何謂“公眾利益”,令人關注籠統的“公眾利益”容易成為打壓宗教或其他自由的借口。

背景

加拿大聖三一西部大學(Trinity)乃一間福音派大學,Trinity要求每位入讀的學生遵守一套行為守則,守則要求學生不能進行一男一女婚姻之外的性關係。Trinity擬在加拿大不同省份開辦法律課程,由於課程須獲當地的律師公會認可,課程的畢業生才可在當地執業,故Trinity向不同省份申請認可其法律課程。[1]2014年,安大略省(Ontario)的律師公會(公會)以Trinity的守則不符合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認可該課程。Trinity及一名擬報讀Trinity法律課程的學生(Volkenant),就公會的決定的合理性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訴庭敗訴後,Trinity再向當地上訴庭上訴。

上訴庭指出,在判定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時,須考慮三個因素:(1) Trinity及Volkenant的宗教自由;(2) 公會的法定目標;以及 (3) 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地平衡了前兩者。

宗教自由是被干

本案涉及Trinity及Volkenant的宗教自由。上訴庭指出,就Volkenant而言,他的宗教自由包括他入讀Trinity的自由,因為通過入讀一間福音派大學,並遵守Trinity的守則,他可實踐他的信仰。就Trinity而言,它的宗教自由包括設定相關守則,以便使學校的學生、老師及職員能通過遵守該守則以實踐他們的信仰。

上訴庭又指出,侵犯宗教自由的意思,是當事人按其宗教信仰行事的能力被限制。就Volkenant而言,公會拒絕認可Trinity的法律課程,實際上阻攔了Volkenant入讀Trinity以實踐他的信仰。就Trinity而言,公會的決定使Trinity難以吸引學生就讀其法律課程,從而妨礙Trinity實踐其基督教的教學理念。

上訴庭總結,公會的決定侵犯了Trinity及Volkenant的宗教自由。

律師公會的職責

安大略省的法例規定,公會在行使它的職務、責任及權力時,有責任保障公眾利益。上訴庭指出,該公眾利益包括維持律師專業的質素及多元性,這要求人人有平等機會並能按其才能加入律師行業,故此,公會有權掃除一些妨礙平等機會的歧視性做法,例如限制某類人士進入律師行業。

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

上訴庭指出,在判定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時,須考慮公會在作決定時,是否已合理地平衡 (1) Trinity的宗教自由;與 (2) 公會的法定目標。按以上解釋,公會的法定目標之一是確保進入律師行業的平等機會。Trinity要求入讀的學生遵守其性關係的守則,是歧視性小眾,不符合平等機會原則。上訴庭認為,雖然公會的決定確實侵犯了Trinity的宗教自由,但公會已在宗教自由與平等原則之間作了合理的平衡,故公會的決定是合理的。

上訴庭引用以往的案例指出,法庭在判定一間法定機構的決定是否合理時,不是去查考該機構是否已得出一個唯一正確或最佳的決定,所謂合理的決定,是指該決定是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即可以存在超過一個合理的決定。[2]

結語

上訴庭的判決的其中一個前設是,進入律師行業的平等機會是公會須捍衛的公眾利益。基於這前設,既然Trinity的性關係守則會妨礙這平等機會,故公會在決定是否認可Trinity的法律課程時,便須將該守則列入考慮因素之一。

法例並沒有界定何謂公眾利益,在上訴庭所引用的例子中,除了平等機會外,公眾利益亦包括公眾可獲得有質素及可靠的法律服務,以及維持公眾對法律專業人員的信心。[3]故此,這裡有兩種公眾利益,一個是平等機會,重點在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士的權益;另一個是服務質素,重點在法律服務的人士的權益。兩者雖然有一定的關係,但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平等機會並不一定帶來好的服務質素。

若服務質素才是公會應關注的公眾利益,則公會在決定是否認可Trinity的課程時,便無需考慮Trinity的性關係守則。至少,公會應意識到,Trinity的守則並不一定影響律師行業的服務質素。故此,公會是否合理地平衡了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以至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是值得質疑的。

本案值得大家留意的地方,是籠統的“公眾利益”容易成為打壓宗教或其他自由的借口,在訂立相關法例時,應盡量避免用籠統的字眼,或將有關字眼界定清楚。

 

[1]到目前為止,有六個省的律師公會認可了Trinity的法律課程,有三個省 (British Columbia,Nova Scotia,以及本案的Ontario) 拒絕認可,British Columbia及Nova Scotia的法院已推翻該兩省的律師公會的決定 (等候上訴)。

[2] See para 74 & 75 of the Judgment

[3] See para 106 of the Judgment

美國保障良知法例被法庭禁止實施

25/07/2016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密州)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案的宗教中立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及第十四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1]這案件是繼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案件後,法庭再次以維護憲法為借口,推翻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例,嚴重攫奪了人民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利。另外,負責判案的法官Reeves之前曾任職一間爭取LGBT權益的機構 (ACLU),[2]由於本案亦涉及LGBT權益,故由Reeves審理本案存在角色衝突,其審判的中立性存疑。

1. 保知自由法例

鑑於同性婚姻獲最高法院批准後,對宗教自由產生衝擊,密州於是通過了PFCA,容許宗教團體及個人,可基於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的信念,拒絕為同性婚姻證婚、提供場地及提供相關的服務。PFCA亦容許公務員基於該信念而拒絕簽發同性婚姻證書(但須有其他公務員替代其職務),以及容許相關團體及個人拒絕提供同性領養及變性的服務。政府不能歧視(包括撤消稅務優惠及相關福利等)那些拒絕提供以上服務的團體及個人。

法官Reeves認為PFCA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及宗教中立條款,其理據如下。

2. 平等保護條款

憲法第14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指出,人人在法律面前均受到平等的保護。根據以往的案例,若一條法例並不涉及一些需要特別被保護的群體(性小眾不屬這類群體),則該法例須符合兩個條件才算違反平等保護條款:(1) 該法例會帶來不平等的對待;以及 (2) 該法例與一個合法的政府利益(legitimate governmental interest)沒有一個合理的關係(rational relation)。

就第一個條件,Reeves指出,PFCA容許一些人拒絕向性小眾提供服務,是歧視性小眾,是給予前者一種特權,同時剝奪了性小眾的獲得法律保障及平等對待的權利。就第二個條件,Reeves認為,保障宗教自由以及避免市民被迫違反其信仰行事,是一個合法的政府利益,但PFCA卻與該利益沒有一個合理的關係,理由是PFCA歧視性小眾。[3]

Reeves的結論是,由於PFCA對性小眾造成不平等的對待,而PFCA又與保障宗教自由沒有一個合理的關係,故PFCA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

Reeves 的論據的問題是,在判定第二個條件是否成立時(保障宗教自由與PFCA是否有一個合理的關係),Reeves實際上判定第一個條件是否成立,即是考慮PFCA是否歧視性小眾。如以上指出,以往的案例 要求法官須考慮兩個因素:(1) 法例造成的不平等對待;以及 (2) 法例與合法的政府利益的關係。但Reeves卻一面倒只考慮第一個因素。

3. 宗教中立條款

憲法第一修訂案的宗教中立條款指出,政府不能優待某一宗教。Reeves認為,PFCA應保障所有宗教信念,但PFCA只保障某一宗教信念(同性不能結婚),並沒有保障其他宗教信念 (例如:離婚後不能再婚),故此,PFCA是優待了某一宗教信念。

根據以往的案例,縱使一條法例優待了某一宗教,但若該法例是為了達致一個迫切的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則該法例仍不算違反宗教中立條款。密州政府指出,其迫切的利益是要避免宗教自由受到威脅。但Reeves指出,這種威脅的前設是:協助同性婚姻的進行等同於認同同性婚姻。Reeves認為,這個前設流於空泛及籠統,並不構成實質的威脅,故並不存在迫切的政府利益。

Reeves的結論是,由於PFCA在沒有迫切的政府利益的情況下優待了某一宗教信念,故違反了宗教中立條款。

Reeves的論據的問題是,若協助同性婚姻的進行並不威脅宗教自由,那麼協助或參與墮胎亦不會影響宗教自由,故現行給予醫生參與墮胎的豁免亦應予廢除。

4. 宗教自由的界限

Reeves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是保障個人有權宣講反對同性婚姻的言論,但平等尊重的原則卻禁止他基於此反對而作出的歧視性小眾的行動[4] Reeves又認為,縱使PFCA被禁止實施,亦不會影響市民的宗教自由,市民仍有權祈禱。[5]這某程度上是將宗教自由局限在宣講方面,至於在行動上活出宗教信仰,則會容易被扣上「歧視」的帽子而被打壓。

5. 結語

美 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及宗教中立條款的原意,是確保在平等保護與合法的政府利益之間,以及在宗教中立與迫切的政府利益之間,能取得平衡。但從以上的判決可 見,法官只一面倒考慮性小眾的獲得平等對待的權益,而無視市民的宗教自由。宗教自由被局限在宣講方面(這已是樂觀的看法,因為在美國,錯誤地稱呼別人也可能犯法!),市民縱使被迫違反其信仰行事,亦不會被視為對宗教自由的實質的威脅。

另一個問題是,一個純粹被總統任命的法官(並且在本案中存在角色衝突),可以推翻由民選產生的立法機關的法例,這無疑嚴重攫奪了人民通過立法機關所行使的立法權利。

 


[3] “Under the guise of providing additional protection for religious exercise, it creates a vehicle for state-sanctioned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It is not rationally related to a legitimate end.” (page 40 of the Judgment)

[4] “…the First Amendment must protect the rights of [religious] individuals, even when they are agents of government, to voice their personal objections …but the doctrine of equal dignity prohibits them from acting on those objections, particularly in their official capacities, in a way that demeans or subordinates LGBT individuals . . . .” (page 7 of the Judgment)

[5] “An injunction that enjoins HB 1523 will preserve the status quo, so it ‘would not affect [citizens’] existing rights to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and free speech. Therefore, [citizens] continue to have exactly the sam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pray as they had before the statute was enjoined.’” (page 58-59 of the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