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結緍權的爭議,終於到了立法的階段。明光社建議讓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可以用新的性別與異性結婚。有關聯署在一個多星期便有 34,000多人參與。不過,亦有信徒群體質疑,此舉會否變相放寬社會對男女兩性的定義?會否產生同性婚姻?以及為何不堅決反對所有變性的可能?
從信仰角度出發,明光社的確認為任何人的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等應該與其生理性別一致,即或出現心理上的不一致,亦不應毀壞自己的身體。我們認為身體是神創造的,要好好珍惜,不應以任何方式(包括大量注射荷爾蒙)強行改變,甚至作出無法挽回的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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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與法律之間的平衡——認同為變性人訂立明確的性別身份
拒絕讓色情綁架孩子
當地檢控官在庭上向陪審團表示,男童是模仿在網上曾看過的色情影片。對於要起訴這位未成年少年,檢控官坦言相當不安。這份不安源於少年強姦別人的嚴重性,以及對網上色情的憂慮。
少年犯案者強姦別人,他或許不明白性交的真正含意,也不知道怎樣作價值判斷,只知身體很誠實,告訴他甚麼是性滿足。然而,無知卻非逃避責任的藉口。
一些性開放的學者或精神科醫生認為,接觸色情是正常的抒發,不看反而壓抑性需要,只要懂得節制就好了。但誰來界定看多少才是節制,怎樣又是壓抑呢?至於要怎樣才能不成癮?筆者並非專家,不敢妄下定論,當然,筆者並不認為「接觸色情資訊必然成為強姦犯」,甚至以為我們可以杜絕色情,不過,我們要釐清要杜絕的,正正是色情對性價值觀的扭曲。
變性非酷刑 確立清晰性別身份
終審法院去年裁決,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W和相類似情況的變性人,可以用新性別結婚。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無論讀者是贊成或反對性別重置手術,事實上政府都要在一年內安排新措施以配合裁決。
政府現在確立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在得到新性別的身份證後,可在社會上各方面以新性別生活;其性別當然以身份證顯示為準,是男就是男、是女就是女。在多元社會中,應該尊重和包容那些決心經過猶如酷刑的性別重置手術的性別認同障礙患者,付出巨大代價後得到與內心一致的性別身份生活。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稱,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整項手術是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然而,現在修法的目的一方面是讓變性人進入異性婚姻,指現時「強迫他人進行變性手術」是假命題,大家切忌混淆概念。另一方面,陳志全認為變性手術是極不人道,幾近酷刑。如此強烈的人道譴責,或意味陳志全希望政府基於人道理由而禁止變性手術。
新婦女協進會就是次修例亦提交意見書,內文與陳志全和一些台灣同志組織的意見不謀而合。他們引用聯合國人權議會上《酷刑公約》特別報告員的意見,試圖說服大眾,如政府強制要求變性手術才能結婚是為酷刑,即違反人權。
心理性別認同與變性人婚姻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有些人反對這建議,認為一旦現時要求較嚴格的條例通過,日後或許會與新的性別承認法(要求較寬鬆)矛盾,所以現時不宜通過。
一些議員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性別認同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這法例訂明不論性別,年滿十八歲人士,可申請性別認可證書,審批的標準包括證明有性別焦躁症狀;在申請前,已有兩年使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並打算繼續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至離世。但不必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也可以申請性別身分轉換。這些標準主要是心理上的,有主觀性的問題,也會引申一系列社會問題。
模糊性別界線 影響社會深遠
為回應終審法院宣判變性人W結婚權勝訴一案,政府已提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才能以新的性別身份在香港結婚。由女性重置為男性者須要切除子宮及卵巢,及建造陰莖;由男性重置為女性者則須要切除陰莖及睾丸,及建造陰道。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何秀蘭議員和陳志全議員對此表示反對,主張毋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只以部分手術,甚或單憑心理評估便可以更改身份證上性別,並以新的性別結婚。討論的重心已經不再是變性人的結婚問題,而是變為根據甚麼來界定一個人的性別。
變性人更改性別最主要是為了生活,讓他/她們過一個更合適的生活。我們處身於社會,生活總免不了與人互動。你的性別是甚麼在大部分時間都不會影響他人,但當進入單一性別的環境,性別就顯得重要。
2012年美國華盛頓州奧林匹克市一群6至18歲少女完成游泳課後,進入學校更衣室時遇上一名仍擁有男性性器官的「變性人」。游泳教練雖曾請他離開,但 因當地允許市民毋須進行完整的變性手術便可獲得新的性別,並在歧視條例的保護下,他有權利使用女更衣室,學生及家長反對亦無效。校方唯有在更衣室暫時劃出 一個小空間讓少女們更衣。
婚姻條例修訂(變性人婚姻)有違終審庭裁決?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一些人認為政府的建議有違終審庭裁決,但其實這說法一開始就有點難以置信,因為政府有不少法律專家,難道他們都是如此低能,完全讀不懂終審庭的裁決?
終審法院對變性人婚姻的裁決是怎樣的?
第一,它沒有否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終審法院表明,無意透過W 案的判決處理同性婚姻問題(W vs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4 of 2012, #2: 以下#所指的都是這判辭的段落數目),並不影響現時香港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第二,終審法院對政府的要求是:「一名與W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可以與一名男性結婚。(#124)
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一)背景
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23日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根據《基本法》第3 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 2 )條,她原則上應當被宣告為符合《婚姻訴訟條例》第20 (1 ) ( d)條及《婚姻條例》第4 0條中『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若一名人士接受手術後的情況與W一樣,則她在《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相關條文下應被視為符合「女」人的定義。
終審法院表明, 無意透過 W 案的判決處理同性婚姻問題。政府的立法建議旨在落實終審法院於 W 案下達的命令,不會影響現時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二)《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
為落實上文第 4 段所述終審法院的命令, 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訂明, 在斷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婚姻條例》第40 (2 )條提述的「男」及「女」須據此解釋。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
W案事件緣起
由於要保護當事人的身份,法庭以“W”作為當事人的代號。現年三十多歲的W小姐於香港出生,出生時的性別是男性。在2008年之前,她的身份證上一直顯示是男性。2005年至2008年期間她在公立醫院及診所接受精神科評估及賀爾蒙治療。2007年1月,她在泰國接受了睪丸切除手術。
W小姐通過了以女性身份生活的試驗期之後,終在2008年於律敦治醫院接受由男變女的變性手術:移除陰莖及建造人工陰道。手術成功,醫生發出醫療證明書,讓她可以申請轉變為女性的身份。同年8月,W小姐獲發改變了名字及性別(女性)的身份證。她同時申請改變出生證明書上的性別,但遭拒絕。
婚姻條例修訂問與答
1. 婚姻條例為何要修訂?
答:因為終審法院在W的案件中裁定政府違憲,因為政府不讓完成整個變性手術(或稱性別重置手術,即將原本的性器官切去,並置入另一性別的性器官的手術)的人以身份證上新的性別結婚,判決要求政府在一年內修訂此條例,解決現時的法律問題。
2. 政府現時的建議的修訂為何?
答:政府現時建議根據終審法院的要求,修改婚姻條例,讓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獲得新的性別資格,並以此與異性結婚,即日後所有人登記結婚是以其身份證上的性別為依歸,而毋須像過往一樣考慮其出世紙上的性別。
3. 明光社是否認同終審法院的判決?
答:明光社並不完全認同終審法院的判決,亦不認同用傷害自己身體的方法去解決心理上的困惑。唯明光社尊重終審法院在憲制上的角色,明白政府亦須尊重法治,按終審法院的裁決作出修訂法例的建議,但必須盡量將受影響的範圍收窄。
人云不等如我亦要云
網上資訊紛雜,令人難分真假。上周六正值清明時節,就有網民上載一段「無頭鬼公路截車」短片,在片中見有疑似無頭人形物體在「截車」,使人即時難分真假。短片在網絡迅速流傳,後來被網民轉載在不同的社交網站,翌日更有報章報道,記者煞有介事般找來堪輿學家、物理學者分析一番。
一些莫名其妙的事往往可以成為吸引人的焦點,但問題是,我們在面對真假不清的資訊時抱有甚麼心態。網絡資訊的流向往往始於小眾之間,但之後會在不同的社會族群交叉流傳,結果是消息未傳到傳媒之先,就已經以幾何級數般散開。加上現時互聯網科技進步,更加速訊息轉傳。不消幾小時,甚至幾分鐘,一個消息就可以一傳十、十傳百的方式傳開,而且更可以成為全城熱話。當推上報之時,消息甚至已經成了明日黃花。
所以,當傳媒收到這些訊息後,應從兩個向度思考是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