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及7月香港終審庭頒下《W判決》,確立性別重置手術後的人士可以其手術後的性別身份而註冊結婚,香港政府須於12個月修改有關法例;同時,終審庭的附論 (Obita Dicta)認為,政府須就變性人的權益作出全面復檢,盡快可行訂定性別認同法例。
香港在處理性別重置的問題,有別於其他有相關法例的國家,它們是先訂定性別認同法例後,才相應地修改其他相關法例。終審庭的判決是確立變性人的憲法婚姻權,卻變成「本末倒置」,在缺乏研究主體法例下,12月的立法期限實在是一艱巨任務。
政府隨後(一) 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及 (二)就《W判決》的修訂有關法例。可喜的是,有超過數百的公眾人士參與《草案小組》的討論和提交對草案的不同意見。最重要的是宗教人士丶家長及專業團體已開始關注立法對社會的影響。